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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都政发[2006] 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性资金(包括乡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所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外国政府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多元主体投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编制、计划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实行效能监察。
    经商、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水利、卫生、教育、交通、国资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乡级政府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建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及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经济社会效益评价;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资金来源及当年土地利用计划综合平衡后,会商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需向市人大报告,征求意见或提出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要得到财政部门的认可,未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不明确的,不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业主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开展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征询国土、建设规划、环保、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应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成立专家组进行咨询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  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在供应土地、审批建设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未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土部门不得供应土地,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文件。

                            第四章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会签制。项目动工后,由项目业主到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签,报市政府领导审签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制度:
  (一)工程动工后,拨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二)工程完工后,拨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70%;
  (三)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工程竣工,按审计结算,拨付不超过结算总额的90%。预留10%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一年后,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确认达到项目要求,一次性付清。
  第三十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监督和资金监督。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竣工结算审计报告须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
  项目业主凭批准的资金拨付审批表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第五章 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项目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体备相应的资质,签订合同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超过2万元的,应另行签订变更协议,增加合同金额。未经批准,不得按设计变更施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进展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开工后,项目业主定期每月25日前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概算执行情况,填报《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标准:
  (一)对政府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逐个验收;
  (二)对政府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抽查验收。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政府投资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验收自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项目竣工自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起止时间、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和资金到位等情况;
  (三)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四)项目有关的合同;
  (五)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六)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方式
  (一)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经审查,对项目程序完善、验收材料齐全,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20日内对竣工项目给予验收;
  (二)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防雷装置、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三)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结算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结论报告》。
  (四)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结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招标代理、结算审计中介机构等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并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且3年内不再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结算审计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关人员强令或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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