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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都政发[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安排的各项项目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及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粮食直补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天然林保护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专项支出资金、扶贫资金、农发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农村道路建设资金、国土资源调查和环境保护资金、国债资金、城市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教育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以及上级下达的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村级组织等。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公示

    第五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在10万元以上需要立项的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项目立项的监督管理,发改部门在批复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时,配套资金的落实应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表确认。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各业务科室根据项目单位年初预算和部门预算指标负责审核。
    第八条   凡申报项目与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一致的,由各业务科室审核签署资金来源落实意见,报局领导签批后,作为财政参与财政性项目资金立项监督管理的依据。再报分管市长批示,最后由常务副市长审批执行。
    第九条   凡年初未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立项,财政部门一律不审核上报。
    第十条  对于确需立项年初又未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分管市长签批意见,报市长签署明确的资金来源批示后,方可批复立项。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批准立项的,财政要定期或不定期实行公示、公告制,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立项的,要将已立项的项目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的时间、项目名称、投资概算、完成时间、资金来源、实施项目的保障措施、财政专项资金运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统一到市政府政务公开中心实行公开交易,凡达到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凡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内部各业务科在签署资金来源意见的同时,要将项目资金按政府采购计划拨付到政府采购专户。再由政府采购办按项目招标额将资金拨付到国库收付中心。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二十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要求,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财政专项资金,不再使用发改局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只须提供政务公开中心出据的公开交易确认书、验收报告、项目施工合同、有关原始发票复印件等资料,交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将财政专项资金直达项目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项目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决算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当年结余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未完工的,作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已办理工程决算并转固定资产手续的,属于财政预算内列支的项目、资金结余在政府采购专户的,作上交国库处理;预算资金未拨付的直接调减预算指标,用于平衡预算;属于部门预算列支的项目,项目资金结余仍归预算单位。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投资评审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情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在项目完工验收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竣工决算进行审计评估,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审查核实后发文确认投资额,该文件既是项目单位转增固定资产的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资产年检手续时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全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按本办法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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