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关于县直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县财政局关于县直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五财发〔200886

 

县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五政发〔200735号文件精神,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2008年定点保险服务机构,现就县直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机构

通过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五峰支公司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

二、定点保险合同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861日起至2009531日止。

三、保险机构的选择和投保注意事项

1、保险机构的选择。为了促进各定点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20086月至20095月期间内,纳入本次车辆定点保险范围的投保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自主选择确定定点保险机构(费率优惠标准和服务承诺事项以五财发〔200748号文件为准)。

2、投保注意事项

⑴各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车辆保费优惠比例为30%

⑵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与定点保险机构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后,由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另行通知。

⑶车辆保险险种的选择。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为各车辆保险单位的必保险种,同时投保三个基本险种后,可另加不计免赔附加险。其它险种各投保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

⑷理赔服务。各定点保险机构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根据服务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定点保险机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按正厂配件价格计算,并按承诺时间及时支付赔款。

⑸各定点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时应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形式送达各投保单位,以便各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四、保险费用结算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费用的支付,必须实行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投保单位,公务用车定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按保单优惠金额转入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信用联社,帐户:200302417710009)。保险公司将保单复印件及保险费进帐单送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国库支付中心凭“政府采购确认函”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或与定点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五、监督与管理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定点保险机构在每季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定期报送定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投保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情况表》)。

2、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监督管理机构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3、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定点保险公司以外的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否则,财务不得列支。一经查出将等额扣减预算拨款,并在全县通报。

4、各定点保险机构不得违反或变更合同约定,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扣减相应履约保证金外,将按合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

5、为更好的做好我县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监督。各投保单位如发现定点保险机构有违反履约保证的,可向县纠风办执法监察室和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717-5823606  0717-5826241。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投保单位执行定点保险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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