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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审批机关是机构编制部门。”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 4、有稳定的场所;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6、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7、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遵循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核准; 5、发证; 6、公告。
<三>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一寸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验资报告; 7、房产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 8、机构成立批文;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革为已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换有关证书,有的还要发布有关公告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的种类:
1、名称变更; 2、住所变更; 3、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 4、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5、经费来源的变更; 6、开办资金的变更。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需审批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 3、非行政批准性文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办公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变更登记程序与初始登记一样。
三、加强对事业法人注销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被解散、撤销的事业单位,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宣布该事业单位已终止的行政执法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根据我市事业单位近几年的改革情况,对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要求在今年三月底之前各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到市委编办办理有关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确保各项事业不受损失,国有资产不流失。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审批机关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事业单位的印章;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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