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运行,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县委编委会的职责权限
中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日常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权限按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县委编委会会议制度
㈠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议工作制度。属于委员会议职责权限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㈡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县委编委职责权限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㈢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县委编办有关人员列席参加。召开委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适时召开。
㈣出席委员会议的人员为县委编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编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不能请人替代。
㈤委员会议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主要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县委编委会成员,其中重要议题原则上应在上一次会议上予以明确。对涉及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机构升格的议题,应由县委编办主任向县委主要领导同志请示后,再列入委员会议议题。
㈥凡属委员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先由县委编办研究审核,列出建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经县委编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阅确定后,提请委员会议研究决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三、工作纪律
㈠委员会议讨论的涉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需要对外发文公布的内容,统一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㈡召开委员会议研究问题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定,有个别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会议一旦作出决定,由县委编办负责督促抓落实。
四、本《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