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五发[2004]12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工作,促使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机构编制管理职能

  党政群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和撤销,其职能的配置、核定和级别变更,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的配备和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渠道的确定等,均属机构编制管理的范畴,必须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归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管理。
  县委编办作为县委的工作部门和县委编委的办事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的宏观控制作用。要把管理、监督、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效率的提高;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机关职能,理顺各方面关系,为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环境。

  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凡属机构编制事宜一律实行“三个一”的制度,即一律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一律由机构编制部门“一支笔”审批,一律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其中重大问题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须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呈报,经县委、县政府议定,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及办公室审批的:
  1、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县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县直副科级以上党政机构的设立及调整。
  3、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以及专项编制的核定。
  4、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二)须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由县委、县政府审批,或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1、县直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
  2、县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团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
  3、县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和增加,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4、县直副科级以下(含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以及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和增加。
  5、乡镇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其机构设置的个别调整。
  6、县直部门之间、县直部门与乡镇之间重大职权划分及调整。
  7、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和措施的制定。
  (三)须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1、县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不含副科级职位的内设机构)在不增加原有数额的前提下的个别调整。
  2、上级下达事业编制和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
  3、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进编及编内人员的调整。
  4、县内各类事业单位的登记、发证、变更和年检。

  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一)专题请示。凡属机构编制工作的一切事宜,一律向县委编委或县委编办专题请示,统一呈报县委编办。
  (二)县委编办审核审批。县委编办受理专题请示后,对请示事项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三)向县委分管领导汇报。对一些重大请示事项,由县委编办将其调查审核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向县委分管领导汇报,其中需要向县委主要领导汇报的,按县委分管领导的意见向县委主要领导汇报。
  (四)县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对一些重大问题需要提请县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由县委编办准备有关材料提请县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
  (五)召开县委编委会议。按规定权限研究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呈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的意见。
  (六)召开县委常委会议。按规定权限研究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呈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编委及其办公室研究审批的意见。
  (七)办理审批手续。
  1、凡须行文呈报或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由县委编办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呈报审批手续。
  2、所有人员进编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填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编呈报表》,报送县委编办主任签署明确意见。
  (2)县委编办根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编呈报表》签署意见情况并视其新增人员的身份分别向调配(录用)、安置部门开具《准许用编通知单》,由调配(录用)、安置部门安排进机关、事业单位。
  (3)按照《准许用编通知单》而调配(录用)或安排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县委编办建立编制卡片,人事部门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

  四、机构编制公文处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和办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凡由县委编办运转的来文,由县委编办统一负责收发、登记、分送、催办、立卷、归档、清退和销毁。未经县委编办登记运转的来文,编委主任、副主任、编办主任不予签批。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范的公文,编办不予受理。
  (三)按照审批权限,须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及办公室审批和须由县委、县政府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报请县委、县政府行文,或由县委编委行文。须由县委编办审批的事项,由县委编办行文。
  (四)县委编委行文,由编办主任初审并报经县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编委主任签发。县委编办行文,经编办副主任审核后,由编办主任签发。

  五、机构编制工作纪律要求

  (一)凡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问题,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不列入县委、县政府会议议题。以党委、政府名义下发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办文单位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县直各部门的上级业务机关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均不得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依据。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决定机构编制事宜,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人员编制。确需解决的机构编制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认真按照批复执行。
  (三)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得借用人员和雇请临时工。挂靠在有关部门的非常设机构,一般不予配备专项编制,不予核拨专项经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时,必须先有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机构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审定的职数以内。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而自行设置的机构、配备的职数,有关部门不得任命干部;对于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增加人员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或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五)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均不得超编进人,已超编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流到位,否则,财政部门应按超编人数核减人员工资和其他人头经费。
  (六)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同步管理。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之一。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部门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帐户发放工资。纳入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经费来源渠道相一致,纳入财政拨款或综合财政预算的人头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的人员编制卡片相一致。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整工资、确定医疗保险对象等工作,均应以人员编制卡片为依据。
  (七)加强对机构编制有关方针、政策和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不按规定、不按程序、不按要求办事的现象,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通过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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