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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部门收支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或追加预算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业务股室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经局领导批示后,由采购部门(单位)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政府采购管理办根据部门预算安排、局领导批示以及采购部门(单位)具体情况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拨款方式;
(四)各业务股室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下达的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审核拨付资金。
(五)各部门(单位)持“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结束后,到政府采购管理办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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