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行政审批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法定期限:当场办理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审批提供材料: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等相关资料
七、审批程序:
1.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部门收支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或追加预算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业务股室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经局领导批示后,由采购部门(单位)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3.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安排、局领导批示以及采购部门(单位)具体情况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
4.各业务股室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审核拨付资金。
5.各部门(单位)持“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结束后,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责任人:邓启高 陈 赤
八、责任股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