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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避(公司),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控制机构编制增加、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县行政机构改革已完成阶段性任务。通过改革,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精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影响,加上机构改革涉及到管理权限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职能转变上,有的部门墨守成规,该到位的不到位,特别是涉及到有审批职能的,该放的不放。在机构设置上有的片面强调上下对口,一遇某项新任务和业务系统的微观改革措施,动辄要求增设机构,只在“量”的扩张上打主意,不在盘活存量、优化配置上下功夫。有的部门和单位存在人浮于事,职能萎缩现象,却仍要求增加编制、新进人员。这些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机构编制又会重蹈“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覆辙,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得力措施,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长期不懈地抓紧抓好,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减人减事减支奠定基础。
二、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必须坚持下去。要坚持和完善集中审批制度和“三个一”的工作制度,凡属机构编制事宜,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专题报机构编制部门承办,由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签,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组织和干部管理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的机构任命干部;人事、财政部门要与机构编制工作协调运转,同步管理。制定有关改革措施时,要注意与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不得与之相违背。任何部门的专题计划都不能代替编制。要建立和完善编制卡片管理办法和用编通知单、编制证书制度,确保全县机构、人员总量只减不增。严把人员“入口”关。机构行政编制出现空缺,需要新增人员的,主要从机关其他富余人员中选调,确需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得到机构编制部门的用编许可后方可选调和招录。
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和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坚持编内出一进一原则,并一律实行聘用制,由用人单位与其签定聘用合同,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其人事代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关键。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经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另搞一套。凡明确要求划出、转变、转移、下放、取消的职能要落实到位;凡界定的职能都要认真履行,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内设机构名称、格局都要与批文相符,要有关科室加挂牌名的不得独立运行;不得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已分流人员不得回流;机关使用的各类非在编人员要坚决清退,不得借用和雇请人员顶替应由在编人员承担的工作。
要从严控制新增机构编制。除上级党委、政府有明文要求外,不再增设一级行政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对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单位,所需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掌握,搞好总量控制。
四、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管理相互配套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是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财政与机构编制、人事部门要实行计算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工资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各行政、事业机构要搞好定编定岗到人,并区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财政供给的长期不在岗人员,要用时解除人事关系,财政、人事部门不再核拨工资。
五、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县事业单位政事(事企)不分、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管理方式单一、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较突出,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制约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试点,重点是通过撤并机构、界定职能、优化人员配置,进一步搞好布局调整。对以生产经营为主,具备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予以改制,使其真正成为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独立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要组织专班对县直事业单位进行清理,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明确经费渠道,界定职能任务。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事业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按照省市要求,对机构编制进行适当调整。
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的重点是: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批准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机构职能任务、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等。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现状,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要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要结合年度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同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并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并及时予以纠正。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把关、协调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服从大局,当好参谋。
(长办发〔200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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