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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加强机构
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办发[1999]38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6月14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党政群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机构编制管理职能
党政群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和撤销,其职能的配置,级别的核定和变更,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的配备和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渠道的确定等,均属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必须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归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管理。
县委编委办公室作为县委的工作部门和县委编委的办事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的宏观控制作用。要把管理、监督、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效率的提高;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机关职能,理顺各方面关系,为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环境。当前要采取过硬措施和方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出现再度膨胀。
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凡属机构编制事宜,一律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其中重大问题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其审批权限为:
(一)须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呈报,经县委、县政府议定,报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及办公室审批的;
1、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县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县直副科级以上党政机构的设立及调整。
3、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以及专项编制的核定。
4、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二)须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由县委、县政府审批,或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1、县直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
2、县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团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
3、县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和增加, 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4、县直副科级以下(含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以及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增加。
5、县属各类非常设机构的撤并。
6、乡镇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机构设置的个别调整。
7、县直部门之间、县直部门与乡镇之间重大职权划分及调整。
8、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和措施的制定。
9、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制数。
(三)须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1、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限额内调整内设机构。
2、机关、事业单位在定编数内进编补员,不新增财政负担,不改变经费渠道的。
3、在定编数内,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进编。
4、县内各类事业单位的登记、发证和年检。
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1、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明确职能配置,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来源,增加、调整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的,均应根据审批权限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编委办公室专题请示。
县委编委办公室受理请示报告,应针对请示事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2、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录(聘)用干部职工、安排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招收合同制工人等,用人单位均应向县委编委办公室报送统一制发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呈报表》。
3、各单位报送的《人员进编呈报表》,经县委编委或编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视其新增人员的身份分别向调配(录用)、安置部门开出《人员编制通知单》, 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
4、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人员编制通知单》明确的人员数量和结构办理新增人员手续。按照《人员编制通知单》而调配(录用)或安排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5、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必须按照县委编办核定的编制数进行安置。在编制数内安置的人员,用人单位填写《人员进编呈报表》报送县委编委办公室。
6、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必须向县委编委办公室提出用编申请,县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安置部门必须按照县委编办开出的用编控制数进行分配。
7、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的同步管理。纳入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经费来源渠道相一致,纳入拨款或综合财政预算的人数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相一致。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整工资、确定公费医疗对象等工作,均应以人员编制为依据。
8、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必须先有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机构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审定的职数以内,其被任命人员必须在编内。
四、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1、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县委、县政府不予列入会议议题。以党委、政府名义下发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时,办文单位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2、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决定机构编制事宜,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人员编制。确需解决的机构编制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认真按照批复执行。
3、党政群机关不得借用人员和雇请临时工顶替干部职工的工作。挂靠在有关部门的非常设机构,一般不予配备专项编制,不予核拨专项经费。
4、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而自行设置的机构、配备的职数,有关部门不得任命干部;对于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增加人员的,有关部门不得调配、分配编制,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或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公安部门不予登记户口。
5、从现在起到新一轮机构改革期间,党政群机关不准增设机构,不准扩大编制,不准提高机构规格,不准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停止招考公务员,空编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工作人员的,要从严从紧掌握,只能从同级机关人员中选调或安排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并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超编单位只出不进,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以行政性收费为主要来源的单位也要严格编制管理,不得新增财政负担,不得超编进人。
6、加强对机构编制方针、政策和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不按规定、不按程序、不按要求办事的现象,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通过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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