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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财办发〔2007〕337号
各乡镇财政所:
现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三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改革,促进乡镇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财政经济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核算体系和银行账户管理体系
第二条 统一全县乡镇财政核算体系。核算体系划分为: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系统、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核算系统、农村财务“双代管”核算体系。分别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使用全县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的范围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财政所和整体转制单位。
第三条 建立新的乡镇财政银行账户体系。乡镇财政总预算银行账户体系分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基本账户)、惠农扶贫社保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设一个银行账户,分项目专账核算);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银行账户体系:“零户统管”账户;农村财务“双代管”银行账户体系:“双代管”银行账户。各类资金在银行账户体系之间不得交叉共户、串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四条 乡镇财政新开设、变更银行存款账户,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财政局预算、国库股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案,不得擅自开设、变更银行存款账户。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一经查出,即视为“小金库”。财政所银行账户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五条 出纳人员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必须依据内容真实、要素齐全并经审核、审批的合法凭证办理,并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六条 现金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2)劳保、福利等费用;(3)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4)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办理。不得大额借支现金。
第七条 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支现金。个人借款仅限于预借差旅费,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不得将公款借给个人作其他周转。任何项目的现金借支须有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履行监督职能,每月按时核对银行存款,凭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及时处理。
第九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规定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章 收入及票据管理
第十条 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分清性质,区别对待,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财务账簿体系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账外账。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票证,所有票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票证台账,完善领、用、存登记制度。要严格票证领用范围和领销手续,缴销票证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必须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费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必须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预算支出,乡镇财政的预算支出要按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方案执行。机关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管理、机关经费管理、支出审签等制度。
第十五条 支出实行审签制度。预算资金的拨付,实行乡镇主要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制度;财政所经费支出实行财政所长“一支笔”审签制度。财政所大额、专项经费支出实行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批制度。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设置总账、明细账。并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验收、保管、调拨、登记、维修、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遵循以下规则。
(一)固定资产购置与政府采购和部门预算相结合,在落实相关审批和资金渠道后,实行政府采购。
(二)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大宗资产,要依法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各类权属证件,明确产权关系。
(三)固定资产处置要报经国资管理机构审批,执行公开处置程序。
(四)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及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固定资产发生调拨、变卖等变动后,要凭合法、完整的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取得的账务核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固定资产起点入账原则。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视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二)原始价值入账原则。固定资产价值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完全重置价值计价。
(三)动态核算原则。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财政所会计岗位设置。总预算会计1名,负责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统管会计1名,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及整体转制单位会计核算;“双代管”会计1-3名,负责农村财务核算;资金结算会计1-2名,负责所有银行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三条 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和牵制制度。
实行支票、印鉴分开管理。支票等重要空白票据由出纳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支票及印鉴。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票据。
第二十四条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要素要填写齐全,内容要真实。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账簿启用、登记、结账、更正错误方法等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做到及时备份,定期打印,装订归档。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必须建立健全内审制度,成立工作专班,经常性开展内审自查。
第三十条 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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