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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2年秭归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2012年秭归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计算机 (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 (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 (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UPS〉、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安防监控设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
应用软件,劳保用品,制服。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车辆保险,一般印刷业务,软件、网络(含网络维护)、软件开发,责任保险。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聘请各类中介机构。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秭政规〔2010〕26号)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等)。
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广播电视影像等专用设备,教科书,图书资料,通信专用设备,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含GPS),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及器械,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专用设备租赁及维护。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县直各部门、乡镇及所属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工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县直各部门、乡镇及所属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部门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类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和2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制度自行采购。除自行采购以外的项目,单位必须先申报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后方可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单位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政府文件为依据)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由采购人按照相关制度自行采购。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如汽车保险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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