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经费来源证明(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5、《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份)。

      6、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

      7、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方可受理。

      2审核。审核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承诺时限

      1、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准予登记的,发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2、特殊情况还需要向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请示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收费标准

      1、初始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

      2、证照工本费:每件30元(鄂价费字[2000]448号)。

      3、公告收费标准: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负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变更文件或材料

          (1)举办单位变更:变更文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

              ①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原件);

              ②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③新任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

              ④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场所变更:场所使用权证明。

          (4)开办资金变更: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经财务主管部门证明的财务决算报表。

      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原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方可受理。

      2审核。审核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的变更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变更的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4发证。对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重新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5公告。对核准变更登记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承诺时限

      1、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准予登记的,重新打印证书;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2、特殊情况还需要向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请示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

      2、证照工本费:每件30元(鄂价费字[2000]448号)。

      3、公告收费标准: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负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登记

 

        一、申报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3、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二表均需加盖财务主管部门公章。

      5、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办事程序

      1、受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材料。

      2、审核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材料。

      3、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全国统一印制的年检合格标识。

      三、承诺时限

      1、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年检合格的,加贴年检合格标识;年检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2、特殊情况还需向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请示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收费标准

      年检不收费。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一式二份);

      3、有关机关确认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见附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事业单位的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根据注销登记的要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空白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对,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5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时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等,并通知有关部门;

      6公告。对核准注销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承诺时限

      1、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2、特殊情况还需要向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请示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清算组织和清算报告

 

      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必须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审批机关商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决定,视需要可由国有资产、审计、土地、税务管理等相关单位组成),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导语。主要概述清算组织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清算基准日期(指确定清算工作开始的日期),扼要总结工作,说明委托哪些机构完成哪些工作。

      2、事业单位概况。内容有该单位性质、地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资金、职工人数、单位运转状况及注销原因。

      3、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等相关法规。

      4、清算组织的工作情况,如进行接管、清理财产、确认债权债务、财务审计、总体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委托税收机关或海关出具完税证明等。

      5、确定清算基准日账面资产负债情况。

      6、清算审计情况,包括该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情况等。

      7、资产评估情况,主要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被清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由清算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8、债权确认情况,主要说明债权的组成和债权人的情况。

      9、清算组织提供的事业单位有无诉讼争议和未完结的事项的情况说明。

      10、清算费用,详细注明支出清算费用的项目和数字。

      11、清算结论,对清算的整体资产进行总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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