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机构编制违纪责任处理规定


 
    根据市委编委、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宜市编〔2002〕10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秭办文〔2005〕2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强化编制就是法规的意识,带头遵守机构编制各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审批的机构改革方案。批复的机构名称不得随意变动,合署办公机构不得分设,虚设机构不得演化为实体机构,不得提高机构规格,更不得在上级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之外自行设置机构。
 
   (二)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经党委、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各部门必须认真实施,严格执行。对划出、转变、转移、下放、取消的职能要落实到位;凡界定的职能都要认真履行,既不能缺位,也不得越位。内设机构的名称要与批文相符,在有关股室加挂牌名的不得独立运行。不得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人员分流要落实到位,各类非在编人员要坚决清退。
 
   (三)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除上级党委、政府有明文要求外,不再增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即便职能调整、任务增加,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而由部门合理分工,在内部现有人员编制中或职能相应减少的部门调剂解决。
 
   (四)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凡属机构编制事宜,要按照《秭归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秭归县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专题报告机构编制部门。
 
   (五)严把人员“入口”关。机关行政编制出现空缺,需要新增人员的,主要从同级机关其他部门富余人员中选调,确需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必须事先书面请示,由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呈报。新进机关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身份聘用制。
 
    二、建立健全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贯彻落实有关机构编制方针、政策,把握和服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不得画地为牢,自我封闭,片面强调本地、本部门的特殊性,违背机构编制纪律。
 
   (二)建立多形式的监督机制,严肃执纪。今后将把各单位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起考核。
 
   (三)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秭归县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秭办发〔2002〕7号),自行设置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加挂牌名、提高机构规格的;不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致使职能出现缺位、越位的;自行扩大或变相扩大行政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的;不按“三个一”制度办事,违背审批程序,越权办理机构编制事宜的;不按规定程序进人,使用非在编人员顶岗工作的;责令其整改纠正,不按期纠正的,以违纪论处,并对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编制部门三年内冻结进人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
    2、财政部门停止进人部门的财政拨款;
    3、组织部门上收进人部门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其部门不再行使干部调配、任用和建议等权力;三年内其部门干部不予交流、提拔;
    4、对进人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当事人是政工(人事)干部的,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政工(人事)工作岗位。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编办对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经常化和制度化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编制工作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机构设置、定编定岗、人员异动等情况。并在每年12月底,向县编委报告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
 
 
 
 
                                              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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