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必须提出明确的采购需求。采购货物的,要提供货物的详细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要求,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可以明确具体的品牌;采购服务的,要提供所需服务的详细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等要求;采购工程的,要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主要材料的质量要求,工程概算在5万元以上的,要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采购人提出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技术标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和资格条件要科学合理,要保证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满足招标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更不得指定采购品牌。要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项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采购人必须无条件的采购节能产品。
二、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分月申报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政府采购计划,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每月20-30日集中受理、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三、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各业务主管股室对其是否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来源渠道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属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财政各业务主管股室出具体审核意见交采购人,采购人调整后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各业务主管股室签署审核意见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对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情况、采购需求情况、采购资金落实情况、采购方式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交采购人,采购人调整后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