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秭财文[2000]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秭归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O年四月五日

 

秭归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兑现,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改革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我县工资发放措施,建立工资发放新机制,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兑现,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成立“秭归县工资兑付办法改革领导小组”,以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资办),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工资统一发放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发放是将原各单位财务部门发放职工工资改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代发银行,由银行以个人工资帐户形式发放,实行“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专户,专门用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发放。银行按单位逐人设立个人工资帐户。财政部门将行政事业单位应发工资总额拨付银行,由银行按实发工资额分解记入个人工资帐户。

    第六条  进入个人工资帐户的工资构成内容:

    1、行政机关工资构成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岗位职务补贴、浮动工资、山区津贴、保留补贴、保留工资等。

    2、事业单位工资构成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津贴奖金、岗位职务补贴、浮动工资、山区津贴、保留工资、保留补贴、行业工资(教护龄津贴、10%工资部分)等。

    其他国家有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等,按原渠道发放。

    第七条  首次办理工资代发业务,各单位应填报《秭归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情况统计表》、《秭归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项目统计表》,报县编办、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工资办审核。县财政局工资办根据审核的结果,为职工办理登记注册,建立工资数据库。

    第八条  在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调入人员、学生分配、转业(复退)军人等)的工资发放,财政局工资办依据编制部门核准上编的人员名单和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机关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进行增资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单位要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退职人员及退(离)休、退职费增减通知单》,须在一周内到编制、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注册手续后,报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工作人员正常工资变动,由主管部门报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财政部门办理增资手续。

    第十一条  对调出行政事业单位及自然减员情况,单位要在一周内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到编制、人事部门办理减员减薪手续,财政部门据此核减人员工资。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的帐务处理。

    代发工资的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按原先负担的资金渠道划分,应由预算内负担的部分,财政部门从国库将资金直接划给工资办开设的工资专户;应由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负担的部分,财政部门直接从财政专户中将资金划给工资办开设的工资专户,各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提供的划分资金渠道的工资表后,将工资表上的应发工资额视同财政拨款,作相应帐务处理。单位报送决算时,将应发工资与拨付的公用经费一并列入相应的行政及事业性支出科目。

    第十二条  凡代发工资的资金来源应由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负担的,各单位必须将资金存入财政专户,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的兑现。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只对国家规定的代扣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实施代扣。代发银行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将代扣款项划到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不及时向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办理退(离)休、减员手续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财政部门将从单位公用经费或事业费中扣除,损失多少扣除多少。对不执行本暂行管理办法的单位,将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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