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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财采发[2008]90号
县财政局关于2008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投保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请示县政府同意,我县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投保采取各单位在协议保险公司中自主择优投保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协议投保公司的确定。凡在我县新县城城区内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支公司,通过公告形式取得协议保险资格。现已确定具备资格的保险协议商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
二、单位自主选择。已确定具有资格的保险协议商将通过上门服务的方式争取保险,单位自主选择,并签定投保合同。凡2008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9日需要投保的车辆均属本次范围。
三、保险费用的划拨。我局将对各单位签定的保险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后的保险合同金额,通过文件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公示,由我局按月划入投保的保险公司。
四、保险项目的确定。为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原则上各单位应投保以下五个项目:车辆损失险(按2008年市场价作参考);交通强制险;第三者综合险10万元;车上乘座人员险(每人2万元);不计免赔,有特殊情况的单位例外。
五、车船税的代收代缴。根据鄂地税发[2008]1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依法向投保人收取车船税,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因此,我局为了减少各单位的不便,将车船税以便作为集中支付保险费的内容。单位自交保险费的除外。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车辆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
兴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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