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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山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兴财采发[2008]106号


 

 

 

 

 

 

 

 

兴财采发[2008]106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兴山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兴山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兴山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兴山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政府采购总体程序

1、报送、审批、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随部门预算一道编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

2、报送、审批、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核汇总后,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审核、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3、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批准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组织开展履约验收。

6、下达《政府采购确认函》。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下达《政府采购确认函》。

7、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县国库收付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确认函》和直接支付申请书、发票复印件,向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二)政府采购预算程序

1、拟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拟定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县政府发布。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单独填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3、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县财政局预算股发出书面修改通知,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4、下达政府采购预算。人大审批通过后,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采购人。

5、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提出书面申请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汇总后报政府审核、人大审批。财政部门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通知单》。

(三)政府采购计划程序

1、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应单独填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

2、上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采用政府采购计划表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3、审核政府采购计划。财政局业务股室对其是否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来源渠道和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其政府采购预算情况、采购项目配置和标准进行审核。

4、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

1、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2、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向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审核确认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备案。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将经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会室备案。

4、发布招标公告。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媒体上(兴山县政府公开网、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县有线电视台)发布招标公告。

5、发售招标文件。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发售招标文件。

6、招标答疑及修改。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7、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8、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专家需求。采购人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9、开标。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10、评标。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封闭评标。

11、定标。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12、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将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13、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14、招标资料备案。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评标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

1、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邀请招标事宜。

2、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向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备案。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经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4、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5、邀请合格供应商。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从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6、发售招标文件。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7、招标答疑及修改。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已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8、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9、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专家需求、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评标委员会。

10、开标。市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1、评标。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封闭评标。

12、定标。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13、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14、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15、招标资料备案。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评标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

1、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事宜。

2、成立谈判小组。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组成谈判小组。

3、编制谈判文件。采购人向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谈判文件。采购人确认谈判文件。

4、谈判文件备案。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经采购人确认的谈判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5、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文件备案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布谈判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内容、日期、地点等,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6、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发售文件时进行资格初审。谈判小组在谈判准备时进行资格审查。

7、谈判时间变更。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如需变更谈判时间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8、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9、谈判准备。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谈判小组审核谈判文件、审查供应商资质、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

10、谈判。谈判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谈判。谈判不限轮次。成交候选人参加最后报价,密封递交谈判小组。

11、确定成交供应商。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谈判结束后将谈判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根据谈判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2、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13、发出成交通知书。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交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

14、谈判资料备案。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谈判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政府采购询价程序

1、采购人提交政府采购申请,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2、采购人成立采购小组。采购人组建采购小组的,由其纪检、财务、装备等业务部门3人以上单数组成。

3、制定询价文件。采购人对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配置标准、技术和服务要求等评定成交的标准做出规定,并据此编制询价通知书。

5、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得少于3家。

6、询价。响应供应商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并盖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密封提交。

7、确定成交供应商。

8、询价资料备案。采购人在询价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询价报告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采购人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和依据,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

2、采购人或县政府采购中心成立采购小组。采购人组建采购小组的,由其纪检、财务、装备等业务部门3人以上单数组成。

3、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4、采购人或县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文件、采购方案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5、发出洽谈邀请。采购小组向供应商发出洽谈邀请,提供采购文件。

6、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洽谈。

7、采购小组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8、采购人或县政府采购中心将成交报告、采购小组名单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九)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程序

1、采购人核对采购文件等资料,看中标成交通知书与评标报告是否相符、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内容是否相符。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3、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人将已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十)政府采购验收程序

1、采购人成立履约验收工作专班。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必须邀请县政府采购中心参与验收。

2、验收工作专班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

3、验收工作专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4、采购人将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

1、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文件、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询问和书面质疑。

2、采购人或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询问和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3、供应商对采购人或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县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没有按规定进行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4、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受理投诉,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未经质疑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

5、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投诉,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6、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告投诉处理结果。

(十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

1、采购人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2、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3、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县财政国库支付网络程序确认供应商帐户。

4、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供应商到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采购人行为规范

(一)预算编制环节行为规范

采购人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按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与部门预算一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单独填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各单位在上报部门预算时同步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列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和基金预算的项目,经政府确定项目预算后,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由财政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追加经费预算时,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同步追回政府采购预算。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其支出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也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计划申报环节行为规范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涉及进口产品的,采购人要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供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预算项目明确具体的,采购人年初应一次性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以便整合采购项目,实现规模采购。年初无法一次性申报的,按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月2531日集中审批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执行环节行为规范

1、委托环节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达到10万元以上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代理采购或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部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而不委托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的,县财政局可以宣布采购结果无效,县财政局将拒绝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2、确定采购需求环节

采购人提出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技术标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和资格条件要科学合理,要保证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满足招标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更不得指定采购品牌。要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项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采购人必须无条件的采购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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