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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属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加挂机构牌名、明确职能配置、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来源,增加、调整人员编制和配备领导职数的,乡镇、县直主管局均应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委编办专题请示。县委编办受理请示报告后,应针对请示事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2、县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录(聘)用干部职工、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及招聘合同制工人等,乡镇、县直主管局均应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符合进编要求的,填报统一制发的《职工进编呈报表》。由县委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进编手续。
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编,由乡镇、县直主管局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符合进编要求的,填报《职工进编呈报表》,由县委编办审批后,办理进编手续。
4、各单位报送的《职工进编呈报表》,经县委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县委编办视其新增人员的身份分别向调配(录用)、安置部门开出《人员编制通知单》,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县委管理干部的异动,凭县委任职文件,由县委编办直接办理编制异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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