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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远安县机构改革调整方案的批复》(宜文[2004]29号)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要求,现对远安县机构改革调整方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和政企分开,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坚持上下基本对应和因地制宜相结合,坚持机构改革循序渐进与保持机构相对稳定的原则,在对政府机构实施改革的同时,对其它方面需要调整的机构也同步实施改革。
二、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鄂办发36号文件调整与设置的机构
1、县发展计划局改组为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
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承担研究、拟定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总体经济改革职能。将原县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的职能,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将县政府办公室承担的县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职能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2、将县经济贸易局更名为县经济商务局。
撤销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其职能划入县经济商务局。
3、将由原县经济贸易局管理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直属机构。
4、撤销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加挂“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5、将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其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1、成立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县政府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
2、将县水利局更名为县水利水电局。
3、将县环境保护局由原在县建设局挂牌调整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三、认真做好机构改革“三定”工作
这次县政府部分机构改革“三定”的范围,是指市委、市政府《关于远安县机构改革调整方案的批复》(宜文[2004]29号)所直接涉及的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其中,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变化不大的部门,可不再重新进行“三定”,必要时以县委编委文件进行适当调整。“三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定机构职责
各有关部门拟定“三定”方案,提出本部门主要职责意见时,必须遵循权由法定的原则,必须从改革、发展大局和整体利益出发。
1、参照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所界定的主要职责,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研究和分析本部门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不应简单地照搬照套。
2、明确规定调整的职能必须逐一调整到位,切实理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少数必须由几个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的任务,也要确定一个主要负责部门,分清主次,明确侧重点,使工作相互衔接而又不重复,防止职能不清和交叉扯皮。
3、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坚持简政放权,将一些可由下级机构管理的事项,尽可能放权给下级机关管理。坚持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将事务性、辅助性职能交由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承担。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尽量减少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科学设定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工作缺位和越位。
(二)核定内设机构
部门内设机构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充分体现工作的效率性。
1、根据职能整合和任务大小综合设置内设机构。撤销与改革和发展不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合并分工过细、职能相近和重复交叉的内设机构,综合设置职能单一、工作量小的机构。
2、各部门内设机构要少于上级对口部门的内设机构数。个别特殊专项职能,可以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牌子和使用其印章,不单独设置内设机构。
3、内设机构名称原则上与上级对口部门内设机构名称对应,并统称为股(室)。
4、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的办事机构、行业(或机关)工会机构及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在这次县政府部分机构改革中,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与核定,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人员编制不得突破省市核定总数;领导职数严格按标准核定;对有职能划转任务的单位,按照“人随事走,编制随人走”原则进行人员调整,横向调剂,确保总量不增。具体步骤、作法和要求是:
1、同步中止和冻结原有人员编制。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改革所涉及的行政机构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原核定的各类编制和领导职数一律中止,统一收归机构编制部门重新调整核定;各类在编人员调整(含各部门内部人员调整)一律“冻结”,待人员编制调整到位后予以“解冻”。
2、同步申报调整人员编制。职能整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牵头负责人,在机构改革方案宣布之后,要迅速组织力量,结合拟定本部门“三定”方案,按照职能从哪里来,相应的编制和在编人员一并从哪里划转的原则,与相关部门在基本磋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步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人员编制调整的建议方案。机构编制部门以原建立的人员编制名册为认定依据,经审定后,下达随职能划转人员编制的通知。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调整数额,连编带人先行调整到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机构改革中人员编制调整工作纪律的全程监督,督促落实。
3、重新核定人员编制。职能整合部门的相关编制及人员调整到位之后,按照“以事定编”的原则,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上级下达本级编制的数额,对所需编制按程序重新予以核定。
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编制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按规定比例同步分解划转。
4、重新核定领导职数。单位领导职数的配置原则是: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数为2—3人;编制在2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为3—4人。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纪检组的单位,另增加1名纪检组长职数。
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正1副配置,3人以下(含3人)股室只配领导职数1名,个别任务重、人员多的股室(人员编制6人以上)可增配1名副职。
要切实避免发生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对因职数限制不能相应安排职务的干部,可改为非领导职务或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政府机构改革实施工作大体上分三步进行:
㈠作出部署安排,统一思想认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实施县政府部分机构改革方案的配套文件和措施。凡有改革任务的部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的干部职工,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学习文件,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做到政令畅通,目标明确,步调一致。
㈡制定“三定”方案,体制调整到位。改革调整的部门,由主要负责人或牵头负责人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拟定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方案,同时提出重新认定事业单位归属的方案,经与县委编办交换意见、重要问题通过协商之后,以正式文件报县编委。由县委编办及时审核提出意见,报县委编委全体会议审定,按程序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并组织专班,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三定”规定,抓紧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保证机构改革平稳进行、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㈢做好工作总结,组织检查验收。“三定”方案实施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编委写出机构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机构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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