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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县委编委,下同)是县委、县政府管理全县机构编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委编办,下同)是县委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县委编委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其机构编制管理事宜。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三个一”的工作制度,即凡属机构编制事宜,一律由县委编委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所有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经县委编办调研后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议事形式与工作范围
第四条 县委编委议事形式为编委全体组成人员会议。
第五条 编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会议,由编委会主任决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编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重要决定,制定贯彻意见和执行办法。
(二)审议以县委编委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
(三)审议县委编办提出的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情况的专题报告。
(四)审议全县党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五)审议副科级以上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等有关事宜,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或审批。
(六)审议副科级以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七)审议县、乡镇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分配方案及领导职数。
(八)审议县、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费渠道、领导职数等。
(九)县、乡镇机关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事宜。
(十)其它需要编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章 工作决策程序
第七条 确定议题。提请编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的议题由县委编办负责收集、整理,由县委编委主任确定。
第八条 形成方案。凡提请审议的议题,县委编办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形成材料详实、意见明确的议题方案。
第九条 形成决定。决定由编委会集体决策。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由县委编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行议定。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透露。
第四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条 编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决定事项,凡需行文的,由县委编办拟稿,县委编委副主任审核,县委编委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编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委编办在县委编委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决议在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县委编办要及时报告县委编委主任,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如需召开会议研究的,由主任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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