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巩固改革成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党政群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机构编制管理职能
      1、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负责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和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决定;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指导乡镇机构改革工作;负责审议或批准党政群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和撤销,职能的配置,级别的核定和变更,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研究制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
      2、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是县委的工作部门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宏观控制、管理监督、服务协调的职能作用,为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当好参谋,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为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3、凡属机构编制事宜,一律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其中,重大问题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
      4、须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呈报,经县委、县政府议定,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及办公室审批的:
      (1)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县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县直副科级以上党政机构的设立、调整和加挂牌名。
      (3)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及专项编制的核定。
      (4)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
      (5)经上级编制部门分解下达的行政编制和专项编制,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5、须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由县委、县政府审批,或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1)县直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
      (2)县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机构改革方案。
      (3)乡镇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党政机构设置、调整和加挂牌名。
      (4)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5)县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6)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及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7)乡镇、县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进编。
      (8)县直部门之间、县直部门与乡镇之间重大职权划分及调整。
      (9)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措施的制定。
      6、须由县委编办审批的:
      (1)上级下达专项编制的分配。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进编。
      (3)全县各类事业单位的登记、发证和年检。
      三、机构编制的工作程序
      7、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属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加挂机构牌名、明确职能配置、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来源,增加、调整人员编制和配备领导职数的,乡镇、县直主管局均应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委编办专题请示。县委编办受理请示报告后,应针对请示事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8、县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录(聘)用干部职工、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及招聘合同制工人等,乡镇、县直主管局均应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符合进编要求的,填报统一制发的《职工进编呈报表》。由县委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进编手续。
      9、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编,由乡镇、县直主管局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符合进编要求的,填报《职工进编呈报表》,由县委编办审批后,办理进编手续。
      10、各单位报送的《职工进编呈报表》,经县委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县委编办视其新增人员的身份分别向调配(录用)、安置部门开出《人员编制通知单》,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县委管理干部的异动,凭县委任职文件,由县委编办直接办理编制异动手续。
      11、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人员编制通知单》明确的人员数量和结构办理新增人员手续,按照《人员编制通知单》调配(录用)或安排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12、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的同步管理。纳入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经费来源渠道一致,纳入财政拨款或综合财政预算的人头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的人员编制手册相一致。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整工资、确定医疗保险等工作,均应以人员编制名册为依据。
      13、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必须先有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的机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核定的职数以内,其被任命人员必须在编内。
      四、机构编制监督管理
      14、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现有的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全县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再增设机构,不再提高机构级别。
各类事业单位都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
      15、“三定”规定明确取消、下放、转移的职能,必须落实到位,不能明转暗不转,也不能只转移非权力性职能,不转移权力性职能。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擅自超越职责界限、延伸管理权限,也不能推卸职责、失职渎职。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重新界定和调整的职能,要认真履行,做到令行禁止。对现行职能确需作局部调整的,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前,不得自行调整。
      16、机构改革后,全县党政群机关不再增加人员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其人员编制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在部门之间调剂解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通过改革,逐步推进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向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转变,实现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负增长。
      17、要对机关的行政编制、工勤事业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核编到人,不得相互挤占、挪用、混编。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人员编制台帐,并定期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对,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统一。
      18、坚持原则,把好人员“入口”关。新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凡进必考;新进机关工勤人员,一律实行编内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各单位要合理使用人员编制,尽可能预留或空出编制用以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切实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出一进一,缺编单位从严控制。
      19、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在未调整之前,不再配备领导干部。
      20、建立编制台帐和定期联系制度。县委编办要对各单位在编人员分类建立人员编制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联系,定期核对、交流有关情况,做到人员、编制、经费与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相衔接,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工作。
      五、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21、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县委、县政府不予列入会议议题。以党委、政府名义下发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时,办文单位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22、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决定机构编制事宜,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人员编制。确需解决的机构编制问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认真按照批复执行。
      23、党政群机关不得借用人员和雇请临时工顶替干部职工的工作,挂靠在有关部门的非常设机构,一般不予配备专项编制,不予核拨专项经费。
      24、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而自行设置的机构、配备的职数,有关部门不得任命干部;对于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增加人员的,有关部门不得调配、分配、安置,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人员编制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或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公安部门不予登记户口。
      25、县直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要严格禁止利用资金、物资、项目、工作检查评比等手段进行干预的现象发生。各部门在制发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凡由业务部门擅自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一律无效。下级机关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干预和不合理要求,应予以抵制。
      26、加强对机构编制方针、政策和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不按规定、不按程序、不按要求办事的现象,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远办发[2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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