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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财政供养人员,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意见》(鄂办发[2005]39号)精神,现就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配套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从严控制财政供养范围,降低财政供养系数。
根据省市下达我县的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下大力气将全县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控制在总人口的1.6%以内。今后,各部门申报成立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应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相关的法规及政策依据,县委编办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县委编委审批,财政部门以县委编委的批文为依据,研究制定部门预算,核拨经费。严禁擅自扩大财政供养范围,对全县财政供养人员要进行全面清理,分清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分流超编人员。
二、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
各乡镇、县直部门特别是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切实把住人员“进口”关,坚决杜绝超编进人现象,党政机关满编和超编的,一律不得录用新的人员。事业单位在改革期间,除接收军转干部和在编制内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外,原则上不得进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新的工作人员,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空编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实行人事代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行政、事业、老干、工勤编制以及其他专项编制实行严格分类管理,要定编定岗到人,严禁混编混岗。
加快机构编制数据库建设,锁定财政供养人员基本信息。今年要以电子政务为手段,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逐步将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性质、机构规格、经费预算方式、批准机关及文号、事业单位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财政与编制工作的公开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协调约束机制。
要把管编制、管人员、管经费有机结合起来,以编制为基础,形成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工资核定、人员调配整体联动,相互制衡的刚性约束机制,有效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机构编制部门要从严审批机构编制,并将机构编制调整情况及时抄送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定编情况以及编制部门审核的实有在编人员情况研究部门预算。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预算、核拨经费和统发工资。对人员调出、辞职、死亡等应办理出编手续的,主管部门应在当月内到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财政部门应停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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