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意见》(鄂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建立健全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机构编制纪律属于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强化编制就是法规的意识,带头遵守机构编制各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审批的机构改革方案。批复的机构名称不得随意变动,合署办公机构不得分设,虚设机构不得演化为实体机构,不得提高机构规格,更不得在上级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之外自行设置机构。
(二)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各部门必须认真实施,严格执行。对划出、转变、转移、下放、取消的职能要落实到位;凡界定的职能都要认真履行,既不能缺位,也不得越位。内设机构的名称要与批文相符,在有关股室加挂牌名的不得独立运行。不得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人员分流要落实到位,各类非在编人员要坚决清退。
(三)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除上级党委、政府有明文要求外,不再增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即便职能调整、任务增加,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而由部门合理分工,在内部现有人员编制中或职能相应减少的部门调剂解决。
(四)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凡属机构编制事宜,要按照《远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远安县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专题报告机构编制部门。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
(五)严把人员“入口”关。党政机关满编和超编的,一律不得录用新的人员,机关行政编制出现空缺,需要新增人员的,主要从同级机关其他部门富余人员中选调,确需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必须事先书面请示,由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呈报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事业单位除接收军转干部和在编内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外,原则上不得进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确需补充新的工作人员,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空编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
二、建立健全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机构编制方针、政策,把握和服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不得划地为牢,自我封闭,片面强调本地、本部门的特殊性,违背机构编制纪律。
(二)明确责任范围,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自行设置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加挂牌名、提高机构规格的;不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致使职能出现缺位、越位的;自行扩大或变相扩大行政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的;不按“三个一”制度办事,违背审批程序,越权办理机构编制事宜的;不按规定程序进人,使用非在编人员顶岗工作的;责令其整改纠正,不按期纠正的,以违纪论处,并对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多形式的监督机制,严肃执纪。对违犯机构编制纪律的,视问题的大小、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和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当事人是政工(人事)干部的,建议有关部门调离政工(人事)工作岗位。对主管部门疏于监督管理,造成机构编制管理失控,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滥设机构、滥进人员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纪依规从严处理。今后将把各单位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起考核。
(四)加强对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督办。对确有违犯机构编制纪律行为而又拒不纠正的,要责令限期纠正,对在限期内仍不纠正的,对第一责任人和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在违纪问题尚未得到纠正或处理之前,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实行冻结。
(远编[200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