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转干部安置部门根据需安置军转干部人员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安置计划。
(二)区委编办对军转安置部门申报的安置计划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相关单位的人员编制使用情况、人员结构要求、使用编制性质和经费形式等,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并与区军转安置部门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共同拟定军转安置计划报区委编委或区委审定。
(三)根据区委编委或区委审定意见,接收军转干部安置的单位根据安置对象的具体情况,填写人员进编呈报表,报区委编办。
(四)区委编办向相关部门开具使用编制通知单,建立人员编制台帐、人员编制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