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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4]51号)和《中共夷陵区委、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夷陵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夷发[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街道)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乡镇(街道)一级设立党委机构、人大机构、政府机构和人民武装部,不再设政协机构。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的设置按有关章程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统一设置3个内设机构: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二)主要职责
乡镇(街道)党委和人大分别按照《党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能。乡镇政府(街道)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政策、严格依法行政,搞好市场监管,发展农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纪检监察、信访及社会稳定、政协、工青妇及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政令,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各项决定、决议执行落实情况;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公检法司、工青妇及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编制、人事、统战、武装、信访、群团、计划、统计、体改、机要保密、党员培训等工作事项;负责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的日常事务和机关后勤管理工作;承办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农业、工业、林业、水利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村镇企业及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农业生产重大环节和抗灾自救工作;监督检查农村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农、林、牧、渔和乡镇企业等各业的生产和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和协调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协调财政、工商、税务、金融、邮电、交通、电力等部门的工作事项;承办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社会事务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管理、乡镇(村)规划建设、移民安置、扶贫开发、民族宗教、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教文卫等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文教、卫生、科技、民政、村镇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优抚、民族宗教、扶贫开发、移民安置、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科教文卫、广播电视、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工作事项;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承办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按照鄂发[2003]17号和鄂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核定全区乡镇机关行政编制516名,按照乡镇分类核定到乡镇(见附表一),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不再保留乡镇(街道)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
各乡镇(街道)党委设党委委员9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原则上兼任乡镇长(主任);党委副书记3名,其中1名兼任常务副乡镇长(副主任),1名担任人大主席团主席(主任),1名兼任纪委书记;兼任副乡镇长(副主任)的党委委员2名;兼任人武部部长等职务的党委委员3名。
二、乡镇(街道)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除农村中小学、卫生院外,各乡镇(街道)保留设置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所。按照省、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文件精神,原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所更名为乡镇(街道)财政所,同时加挂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站牌子,不再保留乡镇(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所牌子。乡镇(街道)财政所为乡镇(街道)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二)主要职责
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宣传贯彻财政税收、农村经营管理、农民负担法律法规;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负责相关税收征收、财政周转金、预算外资金与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各部门财务执行情况,并指导会计业务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承包合同、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负责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根据鄂发[2003]17号和鄂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核定全区乡镇(街道)财政所事业编制204名。综合考虑定编基数、管理幅度、农业户数三项定编因素,分别核定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见附表二)。
三、区直延伸、派驻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区直延伸、派驻乡镇(街道)机构设置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交通管理站、林业管理站、国土资源管理所。其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林业管理站按乡镇(街道)设置;其他机构按区域设置,人民法庭设雾渡河人民法庭、黄花人民法庭、龙泉人民法庭、鸦鹊岭人民法庭、乐天溪人民法庭;交通管理站设小溪塔交通管理站、黄花交通管理站、太平溪交通管理站、土门交通管理站。在延伸、派出机构中,除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机构性质为行政派出机构,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外,其他机构为事业单位。其中交通管理站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林业管理站经费形式为财政差额拨款,国土资源管理所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各乡镇(街道)不设置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由区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向乡镇(街道)派驻人员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监督职能。区移民局现有四个直属事业单位,即三斗坪、乐天溪、太平溪、小溪塔移民工作站,暂维持现状,待省编办和省移民局下发指导意见后,再对其机构、职能和编制制定具体方案。工商、地方税务机构延伸、派驻到乡镇的办法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主要职责
人民法庭主要承担案件审理、判决和裁定,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制教育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主要承担实有人口户籍管理、情报信息、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勤办案等工作。
司法所主要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提供法律服务等工作。
交通管理站主要承担交通建设与道路养护管理,征费稽查、运输管理等工作。
林业管理站主要承担林业政策宣传、资源管护、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所主要承担国土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
移民工作站主要承担移民政策宣传、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开发、后期扶持和维护移民稳定等工作。
工商分局主要承担工商登记、市场管理、合同、商标、广告监督、工商收费和工商政策的宣传咨询等工作。
地方税务分局主要承担税务登记、税收征收、发票管理、会计核算、征管档案和税务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人民法庭人员编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庭人员设置的意见,在区法院专项编制总额内确定25名核定到基层人民法庭(见附表三)。
公安派出所人员编制:根据各乡镇(街道)国土面积、人口数量和所处区域位置,在全区公安专项编制总额内按行政区划核定到各公安派出所。
司法所人员编制。在全区55名司法专项编制总额内确定32名为司法所编制,按照乡镇(街道)类别核定到基层司法所(见附表四)。
交通管理站人员编制。根据鄂办发[2004]27号文件精神,在不突破全区原定交通管理站事业编制总额28名的原则下,以车辆拥有量、区乡公路里程和路网建设需要为依据,核定到各交通管理站(见附表五)。
林业管理站人员编制。根据鄂编办发[2004]27号文件精神,核定全区林业管理站事业编制总数为68人,以所在乡镇(街道)林地面积为依据,核定到各林业管理站(见附表六)。
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编制。按宜夷编[2005]1号文件核定的编制数不变。
移民工作站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编制。根据鄂编办发[2004]27号文件精神,按每个乡镇(街道)人员编制控制在2名以内和血吸虫重疫区增加1名编制的要求,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到乡镇(街道)(见附表七)。
四、转制和撤销单位
将乡镇(街道)农技站转制为农技服务中心、水利站转制为水利服务中心、文化体育站转制为文化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转制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城建环保站转制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中心。撤销广播电视站,并入区广播电视网络服务公司;撤销晓峰旅游管理处和黄花乡文物管理所,由黄花乡合并组建旅游服务中心;撤销各乡镇(街道)党(成)校,其原承担党员培训及成人技术教育职能分别划归党政综合办公室和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承担;撤销雾渡河交通管理站、龙泉交通管理站、鸦鹊岭交通管理站,其原有交通管理范围和职能分别划归黄花交通管理站、土门交通管理站承担;不再保留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牌子,其职能划归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担。
乡镇(街道)农技站、水利站、文化体育站、畜牧兽医站、城建环保站、广播电视站、晓峰旅游管理处和黄花乡文物管理所转制为服务性经济实体后,注销原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事业编制,不再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其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职能划归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由区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五、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全区乡镇(街道)综合配套改革后,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和区直延伸、派驻乡镇的机构人员编制管理要定编定岗到人,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管理信息网,尽快将行政事业编制、机构设置、人员结构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并将编制号、档案号、身份证号锁定在财政供养人员名单上,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
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制度,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约束机制。要把机构编制作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区直延伸、派驻机构经费预算拨款的主要依据,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核拨经费,未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调配、录(聘)用财政供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聘用其他临时人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