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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夷陵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5年8月25日区委编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运行,提高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区委编委会的职责任务
  中共宜昌市夷陵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区委编委会)是区委、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日常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研究拟订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审定区直机关各部门和各乡镇(街办)机构改革方案;审定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三)审定区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审定区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区直部门与乡镇的事权划分。
  (四)审定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
  (五)分配、管理省、市下达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审定区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及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形式;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及定编标准。
  (六)负责全区党政群机关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和管理。
  (七)审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国家公职人员、安排选调生、安置军转干部等增人用编计划;审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用编事项。
  (八)指导区直各部门及乡镇(街办)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九)听取区委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和区委编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监督检查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及纪律的执行情况。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与机构编制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区委编办的职责任务
  中共宜昌市夷陵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委编办)是区委编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编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拟提请区委编委会议审议研究的机构编制事宜,提出初审建议方案及相关汇报说明;负责承办区委编委会议议定事项,并将落实情况向区委编委会报告。
  (二)负责草拟行政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方案,机构编制管理目标、制度、办法和措施。
  (三)负责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的具体管理。
  (四)负责全区党政群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在不增加总数情况下的个别调整;负责全区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更名和内部机构设置。
  (五)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国家公职人员、安排选调生、安置军转干部等用编进编管理;审核审批机关、事业单位提出的人员调动用编事项。
  (六)负责联系协调双重领导、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的部门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七)调查研究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乡镇、区直各部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及纪律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区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向区委编委会报告全区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以及领导职数的使用情况。
  (九)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区委编委会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委编委会议制度
  (一)区委编委会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凡属于区委编委会职责权限的事项,原则上由区委编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编委会主任一支笔审签。
  (二)区委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区委编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委编委会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
  (三)出席区委编委会议的人员为区委编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区委编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不能请人替代;区委编办副主任可列席会议。
  (四)区委编委会议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主要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区委编委会成员。对涉及的重要事项应由区委编办主任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请示汇报后,再列入编委会研究议题。
  (五)凡属区委编委会审议研究的事项,先由区委编办研究审核,列出建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经区委编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阅确定后,提请区委编委会议研究决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区委编委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以赞成意见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在讨论中意见有较大分歧,一般应暂予搁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复议后再作决定。
  (六)区委编办在会前负责做好区委编委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具体承办区委编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区委编委会议讨论的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需要对外公布宣传的内容,统一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宜,由区委编办初审后,提交区委编委会或区委、区政府审批。其审批权限划分为:
  (一)须由区委编委会审核,经区委、区政府议定,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批的事项:
  1、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区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2、全区副科级以上党政机构和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加挂牌名、撤销和更名。
  3、全区各级机关招录国家公职人员、安排选调生等用编计划方案。
  (二)须经区委编委会审核,由区委、区政府审批的事项:
  全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原则规定、意见。
  (三)须经区委编委会审批的事项:
  1、全区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2、区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及调整,区直部门之间、区直部门与乡镇之间重大职权划分及调整。
  3、全区党政群机关及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
  4、全区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机构级别、经费形式的确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以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
  5、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国家公职人员、安排选调生、安置军转干部等增人用编计划;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逆向调动用编事项。
  6、分配省、市下达我区的专项编制。
  7、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四)须由区委编办审批的事项:
  1、区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在不增加原有数额前提下的个别调整。
  2、全区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更名和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
  3、区直主管部门内、乡镇间事业单位在经费形式对等和编制员额内的人员调动用编事项。
  4、区委、区政府、区编委决定的原则范围内有关机构编制事宜。
  五、机构编制文件签批制度
  1、经区委编委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需要发文的,以区委编委会文件行文。
  2、经区委编委会会议审议和审核,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的事项,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行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区直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由区委编委会会议审定,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4、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事宜,由区委编办按规定办文;以区委编委会名义行文的,径送区委编委会主任或由区委编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或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送签。
  5、区委编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区委编办按内部程序审议决定,其中需要行文的,由区委编办行文。
  6、区委编委会及区委编办的有关文件,抄送区委编委会全体成员,抄发区直有关部门;重大事项抄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
  六、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及纪律
  1、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属增设、调整、变更、撤销机构设置,明确职能配置,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来源,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办)编委按审批权限向区委编委会或区委编办写出专题请示报告、填写相应表格(机构设置审批表、补充人员用编呈报表等)送区委编办。
  区委编办受理请示报告后,应针对请示事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须提交区委、区政府、区编委讨论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区委编办应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区委编委会审定。
  2、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国家公职人员、安排选调生、安置军转干部等,用人单位均应向区委编委申报新增人员用编计划。经区委编办审核、区委编委会审批后,用人单位向区委编办填报统一制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用编呈报表》。
  3、各乡镇(街办)、区直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用编呈报表》,经区委编委会或区委编办审批同意后,由区委编办将审批意见通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各单位申报的增人进编事项,须由区委编办视其人员身份分别向组织、人事、教育、民政和财政等部门下达《准许用编补充人员通知单》及《准予增人核支经费通知单》后,组织、人事、教育、民政和财政等部门方可办理调配、分配、安置和核拨经费等有关手续。
  4、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的同步管理。纳入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经费来源渠道相一致,纳入财政拨款或财政综合预算的人数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的人员编制卡片相一致。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整工资、劳动保险等工作,均应以人员编制卡片为依据。
  5、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机构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核定的职数以内,其被任命人员必须在编内。
  6、凡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未经区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区委、区政府、区编委不予列入会议议题。以其他形式下发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时,应事先征得机构编制部门的审定同意。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机构编制事宜,凡属超越管理权限,违反审批制度和工作程序擅自决定增设机构,确定机构性质、级别、名称、改变隶属关系、调配人员、增加人员编制和核支人员经费的,均视为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一律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任命干部、不得进行人员调配、分配、安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或纳入财政预算,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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