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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宜昌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宜市办发[1998]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职能
全区党政群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和撤销,其职能配置、级别核定和变更,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的配备和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的确定等,均属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必须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归口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区委编委”)及其办公室(简称“区委编办”)统一管理。
编办作为区委的工作部门和编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当好参谋,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的宏观调控作用,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三个一”的工作制度。即凡属机构编制事宜,一律由编委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其中重大问题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其审批权限为:
(一)须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呈报,经区委、区政府议定,报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1、全区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区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团机构改革方案;
3、市直部门与区之间重大职权的划分及调整;
4、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以及单列政法专项编制的核定。
(二)需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1、区直党政群机构的增设、机构的调整以及加挂机构牌名;
2、增加区直机关、街道办事处机关行政编制以及检法司单列专项编制;
3、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
4、区直机关、街道办事处机关新增行政人员的进编;检法司机关单列政法专项编制新增人员的进编。
(三)需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编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
1、区直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职能的界定,内设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及其调整;
2、一般事业单位的设立,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来源的核定及其调整;
3、上级下达的各项编制数的分配;
4、区属非常设机构的撤并;
5、区直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街道办事处机关行政编制新增人员进编审定;
6、差额、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进编。
(四)需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1、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登记、发证和年检;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进编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在编人员的调整。
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1、区内须增设、调整、变更党政机构设置、加挂机构牌名,设立、调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增加区直、街道办事处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均应根据审批权限向市编委或市委编办专题请示。经审批后,由区委编委或编办承办有关手续。
2、区直机关、街道办事处及检、法、司机关需新增行政编制人员,均由用人单位向区委编办专题请示,并附齐相关的文件依据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经区委编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区委编办向市委编办呈报统一制发的《进编呈报表》。经审批后,由区委编办承办有关手续。
3、区属事业单位调整人员、录(聘)用干部职工、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招收合同制工人等,用人单位均应向区委编办报送专题请示,并填写统一制发的《?亭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职工进编呈报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交编办审核后,提请区委编委议定,方可办理进编手续。
4、各单位报送的《进编呈报表》,经区委编委审核同意后,视其新增人员情况向调配(录用)、安置部门开出《准许用编通知单》,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
5、区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准许用编通知单》明确的人员、数量和结构办理新增人员手续。按照《准许用编通知单》调配(录用)或安排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区委编办凭调配(录用)部门《准许用编通知单》的回执为其建卡上册。
6、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向区委编办提出用编申请,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门必须按照区委编办开出的用编控制数量及结构要求进行分配,同时区委编办将依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安置手续,为其建卡上册。
7、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的同步管理。纳入财政拨款(含全额和差额拨款)的单位必须与编制部门审批的单位经费来源渠道相一致,纳入财政拨款或综合财政预算的人员必须与编制部门建立的人员编制卡片相一致。财政部门要依据区委编办开具的《增减人员通知单》或《计划用工通知单》核定经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整工资、确定医保对象等工作,也均应以人员编制卡片为依据。
8、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班子成员、任命中层干部,必须与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审定的职数以内,被任命人员必须在编。
四、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1、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区委、区政府不予列入会议议题。
2、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机构编制事宜,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人员编制,不得用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开支未经批准的机构和人员所需经费。确需解决机构编制问题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认真按照批复执行。
3、党政群机关不得自行借用人员和擅自雇请临时工。特殊情况必须报区委编办审核批准。
4、加强监督、协调,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联系,紧密配合。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而自行设置的机构、配备的职数,有关部门不得任命干部;对于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增加人员的,有关部门不得调配、分配、安置,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建立人员编制卡,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或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5、各单位、部门发生人员编制变动时,应将相关证件、手续等文字资料及时抄送编制部门以便掌握变动情况并合理调控编制。凡未遵照执行者,区委编办将不受理其关于机构编制的任何事项。
6、凡由业务部门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未经区委编委审定行文的,一律无效。
7、凡超越机构编制管理职能范围、违反编制工作程序、审批制度及办会办文制度的,一律视为违纪,凡不按规定、不按程序、不按要求办事的,一律视为无效并予以坚决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与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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