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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审批程序
凡有增设机构增加编制事宜,均由区委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1、需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单位向区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2、区委编办审核研究;
3、提交区委编委会议讨论决定;凡是增设正副科级机构或由股级升格为正副科级机构和更改机构名称的,经区委编委会讨论后按管理权限上报市委编委审批。凡是增设正股级以下的机构、增设二级事业单位的由区委编委审批。
4、以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文件通知有关单位。
二、人员进编审批程序
1、需进编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审核,向区委编办提交书面申请;
3、区委编办研究审核,同时提请区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进编人员填写进编呈报表,编办加盖公章,编委主任审签;
5、区委编办以《准许用编人员通知单》形式通知财政、人事及用人单位,并办理人员编制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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