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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事项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针对要解决的事项向区委编委提交专题请示,报告内容要详细真实,必须阐明申报事项的理由并提交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2、区委编办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机构事项请示后,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拿出可行性方案,根据审批权限,经相关会议讨论后,通知申报单位讨论结果,并根据会议精神拟发文件。
二、人员编制办理流程
(一)选调生、军转干部进编办理程序
1、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组织部、人事局人员分配通知,提交区委编办拟定用编计划;
2、区委编办将拟定用编计划提请区委编委会研究决定;
3、区委编办根据区委编委会研究的用编决定,书面通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其本人填写《进编呈报表》;
4、《进编呈报表》由用编单位、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委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交由区委编办存档;
5、区委编办根据《进编呈报表》向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准许用编通知单》各一份;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办理工资等手续;
6、区委编办建立进编人员编制卡片和填写《编制手册》;
7、进编单位向区委编办提交进编人员“编制政务公开网上信息资料”。区委编办复核上网更新“编制政务公开信息”。
(二)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编办理程序
1、空缺编制的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必须由用人单位在每年初分别向区委编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区委编办会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区委编办拟定用编计划,报请区委编委会研究;
2、区委编办根据区委编委会研究的用编决定,纳入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招考计划,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考;
3、招考结束后,对考试考核合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其本人填写《进编呈报表》;
4、《进编呈报表》由用编单位、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委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交由区委编办存档;
5、区委编办根据《进编呈报表》向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准许用编通知单》各一份;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凭证核拨经费,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保险等手续;
6、区委编办建立进编人员编制卡片和填写《编制手册》;
7、进编单位向区委编办提交进编人员“编制政务公开网上信息资料”,区委编办复核上网更新“编制政务公开信息”。
(三)调进人员进编办理程序
1、区委编办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调进人员通知,拟定用编计划,并提请区委编委会研究决定;
2、区委编办根据区委编委会研究的用编决定,书面通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调进人员填写《进编呈报表》;
3、《进编呈报表》由用编单位、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委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交由区委编办存档;
4、区委编办根据《进编呈报表》向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准许用编通知单》各一份;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办理工资等手续;
5、区委编办建立进编人员编制卡片和填写《编制手册》;
6、进编单位向区委编办提交进编人员“编制政务公开网上信息资料”,区委编办复核上网更新“编制政务公开信息”。
(四)出编程序
1、区内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开除公职、死亡等原因取消其本人的编制,由单位经办人员带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及所在单位的编制册和出编人员的制卡片到区委编办办理。
2、区委编办网上更新“编制政务公开信息”。
三、办理原则
⒈编内进人的原则。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进人,包括领导干部调整、工作人员调动、公开招考选聘、政策性人员安置等,必须坚持在单位核定的编制内进行,并适当留有余地。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编进人,凡超编报告一律不予受理。单位出现人员调出、离职、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办理下编手续。
⒉符合结构的原则。严格按照“三定”和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确定的编制结构使用编制、配备人员,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单位编制结构。
⒊分类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机构类型、编制性质管理和使用各种编制。行政编制、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全额拨款编制、差额拨款编制、自收自支编制)要分类管理和使用,不得相互挤占、混用,行政机构和事业机构之间、上级机构和下级机构之间不得相互挤占编制。
⒋定期核编的原则。各单位每季度与区委编办核对人员编制一次,核编时单位应提供人员编制变化情况及依据。
⒌及时办理的原则。各单位在机构编制异动15日内,由经办人员带齐审批件及时到区编办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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