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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家岗区关于加强机构编制 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机构编制管理职能 全区党政群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和撤消,其职能配置,级别核定和变更,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的配备和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的确定等,均属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必须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归口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区委编委”)及其办公室(简称“区委编办”)统一管理。 区委编办作为区委的工作部门和区委编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的宏观调控作用,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凡属机构编制事宜,必须执行“三个一”的办事制度。一律由编委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其中重大问题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其审批权限为: (一)须由区委编委呈报,经区委、区政府议定,报市委编委办公室审批的: 1、全区党政群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其机构设置的个别调整、加挂牌名。 2、全区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 3、区直机关、各街道办事处、乡机关行政编制及法、检、司政法专项编制的进编事宜。 (二)须经区委编委审核,由区委、区政府审批的: 1、关于区党政群机关等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 2、关于全区总体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3、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措施。 4、其他须经区委编委审核,由区委、区政府审批的事宜。 (三)须由区委编委审批的: 1、区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区直部门之间重大职权的划分及调整。 2、区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在不突破市下达的编制总额前提下的分配与调整。 3、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调整、核编及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的用编事宜。 4、其他须由区委编委审批的事宜。 (四)须由区委编办审批的: 1、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用编事宜。乡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用编事宜。 2、上级下达的专项编制的分配。 3、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登记、发证和年检。 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1、区内需调整党政机构设置、加挂机构牌名,设立、调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增加区直、街道办事处和乡机关行政编制及政法专项编制总额的,均应根据审批权限向市委编委或市委编办专题请示。经审批后,由区委编委或编办承办有关手续。 2、区直机关、街道办事处、乡机关及政法机关需新增人员的,均由用人单位向区委编办专题请示,并附齐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委编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区委编办向市委编办呈报统一制发的《宜昌市区属机关干部职工进编呈报表》。经审批后,由区委编办承办有关手续。 3、区属事业单位和区机关工勤岗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事业单位调整人员、聘用干部职工、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等,用人单位均应向区委编办报送专题请示,并填写统一制发的《伍家岗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编呈报表》。主管机关签署意见交区委编办审核,提请区编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进编手续。 4、各单位报送的《伍家岗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编呈报表》,经区委编办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视其新增人员情况向调配(录用)、安置部门开出《准许用编通知单》,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 5、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准许用编通知单》明确的人员、数量和结构办理新增人员手续。按照《准许用编通知单》调配(录用)或安排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区委编办凭调配(录用)或安置部门《准许用编通知单》的回执为其建卡上册。 6、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的同步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经费来源渠道相一致,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头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的人员编制卡片相一致。财政部门要依据区委编办开具的《增减人员通知单》核定经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整工资等工作,也均应以人员编制卡片为依据。 7、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机构改革“三定”文件规定,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审定的领导职数以内,其被任命人员必须在编内。 四、编委办会办文制度 (一)办会制度 1、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由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必须经编委成员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2、编委主任办公会主要审议、研究、提请编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3、区委编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集。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通报全区有关机构编制的变动情况,讨论、研究全区性机构编制事项,审议编委会职责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文制度 1、凡属日常工作的函件、通知、报告等事务性文书一般以编办名义行文。由编办主任直接签发。 2、区委编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区委编办承办并交编委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编委主任审定、签发。 3、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行文的机构编制文件,应由编办承办并经区委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五、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1、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区委、区政府不予列入会议议题。以党委、政府名义下发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时,办文单位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2、严格执行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决定机构编制事宜,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人员编制。确需解决机构编制问题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认真按照批复执行。 3、党政群机关不得借用人员和雇请临时工顶替干部职工的工作。挂靠在有关部门的非常设机构,一般不予配备专项编制,不予核拨人头经费。 4、加强监督与协调。组织、人事、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强联系,紧密配合,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而自行设置的机构,核定的职数和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增加人员的,有关部门均不得任命干部,不得调配、安置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建立人员编制卡,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或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5、各单位、部门发生人员编制变动时,应将相关证件、手续及时抄送编制部门以便掌握变动情况并合理调控编制。凡未遵照执行者,区委编办将不受理其关于机构编制的任何事项。 6、凡超越机构编制管理职能范围、违反编制工作程序、审批制度及办文制度的,一律视为违纪。对确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行为而又拒不纠正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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