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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
《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伍家岗区财政局         伍家岗区民政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疗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区政府办、市民政局低保科、市财政局社保科            
伍家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27日
                                          共印15份
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乡贫困群众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是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的公助性资金。
第二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款、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中设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账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区民政局设立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  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经批准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及时交存区财政局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各种证明材料,经居委会、村委会评议,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通过代发银行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乡贫困群众救助资金由财政局划拨到区民政局直接放发到救助对象。
第八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伍家岗区财政部门政务公开联系电话:0717-6492548    联系人:李晓升
伍家岗区编制部门政务公开联系电话:0717-6564309    联系人:陈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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