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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区委编委会的职责任务
中共西陵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区委编委会)是区委、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日常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2、根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拟定全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定区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审定区直各部门之间、区直各部门与乡、街办之间的职责分工和事权划分。
5、负责审定区直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定副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负责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
6、负责审定分配经市下达的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审定区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副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区直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定编标准。
7、负责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及相关管理。
8、指导区直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9、听取区委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和区委编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行为。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区委编办的职责任务
中共西陵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委编办)是区委编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编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委编办为区委正局级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拟提请区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研究的机构编制事宜,提出初审建议方案及相关汇报说明。
2、负责起草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方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
3、负责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的具体管理。
4、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及区委编委会的部署和要求,负责有关专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改革调整意见和对策建议。
5、审核区直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6、审核全区副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7、负责全区各级机关招录国家公职人员,安排选调生和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转干部的用编进编管理。
8、负责全区机关、街道办事处和乡机关人员的进编出编管理。
9、 负责指导全区机关各部门(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全区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10、负责全区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定期向区委编委会报告全区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以及领导职数的使用情况。
11、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区委编委会会议制度
1、区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委编委会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
2、出席区委编委会议的人员为区委编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区委编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不能请人替代;区编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3、区委编委会会议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主要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区委编委会成员,其中重要议题原则上应在上一次会议上予以明确。对涉及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设立、调整和领导职数的增配等事项,由区委编委会审议,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区编委行文。
5、凡属区委编委会审议研究的事项,先由区委编办审核,列出建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经区编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后,再提请区委编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6、区委编委会审议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以赞成意见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在讨论中有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讨论决定。
7、区委编委会全体会议按年度记录顺序,每次全体会议记一次。
四、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事宜,由区委编办初审后,提交区委编委会或区委、区政府审批。分类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划分为:
(一)由区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区委、区政府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的事项
1、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区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 、区直党政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
(二)由区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审核,报区委、区政府审批的事项
1、全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原则规定、意见。
2、区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三)区委编委会审批的事项
1、区直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2、区直党政机构在不改变总体设置格局前提下加挂牌名。
3、区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及调整;区直各部门之间、区直各部门与乡、街办之间的重大职权划分及调整。
4、区直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5、区直各部门和区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6、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和街道办事处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和加挂牌名。
7、全区副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撤销、调整和更名;全区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8、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
9、全区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安排选调生和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转干部用编。
10、全区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用编进编。
五、机构编制文件签批制度
1、经区委编委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需要发文的,以区编委会文件行文。
2、经区委编委会会议审议和审核,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的事项,需以区委、区政府的名义行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全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由区委编委会会议审定,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4、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事宜,由区委编办按规定办文;以区委编委会名义行文的,经送区委编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或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送签。
5、区委编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编办按程序办理,其中需要行文的,由区委编办行文。
6、区委编委会及区委编办的有关文件,报送区委编委会全体成员,抄送区直有关部门。
六、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1、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的,区委、区政府不予列入会议议题。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下发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时,办文单位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2、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决定机构编制事宜,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人员编制。确需解决的机构编制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认真按照批复执行。
3、区委编委会会议讨论的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漏;需要对外公布宣传的内容,统一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4、加强对机构编制方针、政策和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对擅自增加机构编制、提高机构规格、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要坚决撤销机构,退回人员,撤销所提高的职级,处理责任人;对滥设机构、滥批编制、滥进人员造成机构编制管理失控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通过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本规则从2005年7月1日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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