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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组建监督检查工作专班。
(二)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财政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监督检查的内容、期限、被检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以及检查组负责人和成员。通知书一般在检查的3日前发出。
(三)财政检查。在工作中应出示检查工作人员证件,遵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监督。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的1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检查组向财政监督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并在提交检查报告前就报告的内容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要在报告和其它证据材料上签署书面意见。
(五)财政监督机关在收到检查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财政检查决定书》并送达被检查单位。《财政检查决定书》应告知被检查单位享有申辩、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检查单位如对《财政检查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或上诉的,则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上诉。
(六)检查决定的执行。《财政检查决定书》自送达被检查单位之日起生效,被检查单位应予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财政监督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