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区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包干管理办法


 

                                                                                                                                                           

(宜西府办发[2004]36号)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公务移动通讯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我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货币化改革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实行限额包干、发放到人的办法,发放的对象是: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干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区级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标准为:县级每人每月300元(区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另外增加100元),正科每人每月200元,副科每人每月100元,科室负责人每人每月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0元。
      第四条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包干标准之外,每月另外增加100元。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主要是指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单位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报区财政局商区监察局实行年度审批。
      第五条 移动通讯包干费用作为基本支出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在公用经费(邮电费)中列支。
      第六条 移动通讯包干费用发放到人后,在单位财务账上不得反映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开支。
      第七条 享受移动通讯包干费用人员,职务(岗位)发生变动的,从职务(岗位)变动次月起执行相应的包干标准;工作人员退休、离岗退养的,从退休、离岗退养次月起停止发放移动通讯费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岗位后,从变动次月起,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通讯费用。
      第八条 所有享受移动通讯费用的人员,必须保证移动通讯联络的畅通。凡因通信联络不畅通而贻误工作的,扣发当月移动通讯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凡公务人员出勤不足50%的,按应享受标准的一半发放,凡不出勤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发放移动通讯费。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的范围。同时,各单位要制定办公室电话管理办法,限定额度,切实加强管理,控制好办公室电话话费费用。
      第十条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西陵区关于规范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西办发[1998]8号)中关于移动通讯工具的管理规定继续有效。各单位不准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单位财务不得报销任何移动通讯工具购置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让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为其购置移动通讯工具和报销移动通讯费用;不准占(借)用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移动通讯工具。区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返规定者,要给予严肃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居(村)级组织可以参照此方案,制订具体方案,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若出台通讯话费新规定,按新规定参照执行。原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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