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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宜昌市民政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宜市民政〔2010〕28号)


文章来源:本站信息    发布时间:2010-08-16 10:38:35    本文浏览:
 

各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从5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适当提高,提高标准后实际人月均补助水平提高幅度要达到10%”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因物价上涨给城镇居民实际生活带来的影响,经201047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从201051日起,将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45元调整至290元。

保障标准调整后,对原有保障对象从今年51日起每人每月增发45元。同时,各区要在重新核实城区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新标准实行调增调减。对申请城市低保并符合新标准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时纳入,做到应保尽保。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和动态管理,为宜昌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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