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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2-01-11 11:12:27    本文浏览: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局自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市直事业单位进行统一年检,现将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2012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属于2011年度年检范围。

二、年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损益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收费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年检程序

1、凡需年检的事业单位,从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编制办事指南的《事业单位登记相关表格》中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查。经举办单位审查盖章后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等材料送交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3月31日。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处理。

四、有关事项

    1、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时涉及登记项目变更的,需先办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登记表格及相关材料,再办理年检手续。

2、凡需年检的事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3月31日年检截止后,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度报告标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律无效。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视同重新申请登记。

3、报送年检材料时请一并提交2011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电子版或传入邮箱(chenchaopeng2004@163.com)。

4、年检提供的纸质材料统一采用A4

                 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2年1月4日

              宜事登字[2012]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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