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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江口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开工建设,我市招商工作面临着许多有利条件。为进一步抢抓机遇,全面加快“中国水都”建设步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如下:
一、土地政策
1、投资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工业项目为50年,其他项目为40年。
2、投资者在我市新上工业项目,每亩土地单位投资额达到50万元,在土地上分别给予优惠。(1)国家允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每亩土地价格4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亩土地价格3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亩土地价格2万元人民币。(2)国家鼓励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每亩土地价格3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亩土地价格2万元人民币。(3)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每亩土地价格2万元人民币。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农业项目,土地价格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更大优惠。
二、扶持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对企业上缴所得税本级分享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三年由财政等额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
2、新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企业上缴所得税本级分享部分给予财政奖励,前三年等额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旅游景点、景区、三星级以上酒店项目,自开办之日起,六年内所上缴企业所得税本级分享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奖励:前三年等额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上缴的营业税本级分享部分六年内由市财政按50%予以奖励。
4、投资强度每亩超1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所得税奖励外,六年内所上缴的增值税本级分享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奖励,前三年奖励50%,后三年奖励25%。
5、实行有偿代理招商。由市政府认可的招商中介人和中介机构介绍引进的境外资金、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中介人0.5%的奖励。介绍引进市外国内资金、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中介人0.3%的奖励。
6、生产型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十堰市有关政策外,每创汇1美元,市财政奖励人民币0.01元;农副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每创汇1美元,市财政奖励人民币0.02元。
三、规费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本市自留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本市内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20%收取。
四、水电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水电价格在执行现行标准基础上给予10%的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水电价格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
五、外资政策
1、丹江口市可自主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胞)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两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增值税本级分享部分奖励政策,前两年奖励50%,后三年奖励25%。
3、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胞)投资兴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两年免缴、六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所上缴的增值税本级分享部分予以奖励。即:前两年奖励50%,后六年奖励25%。
4、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可继续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规范部门执法行为
1、实行重点企业检查审批制度,除安全生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税收征收检查外,凡未经市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考评、行政处罚、规费征收或其它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活动。驻丹工业企业的检查由市政企共建办审批;中线工程大坝加高管理施工企业的检查由市南水北调办审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检查由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审批,其它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由市招商局审批。
2、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社会治安挂牌保护政策。对外来客商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的重点工业企业,建立警务执勤室,悬挂重点保护企业牌制度,并对外来投资者发放个人绿卡,确保企业及个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安全不受干扰。
3、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控与管理,所有收费必须持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凡无证收费者,企业有权拒交。
七、附则
1、凡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的国家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一般性房地产项目不能享受。
2、本政策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3、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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