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报告运行程序
1、报告的受理:各单位呈报成立、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职位等报告,由综合科统一登记。报告要写清解决问题理由,对不符合公文规范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呈报。
2、报告的办理:(1)综合科对接到的报告进行登记、贴笺后,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及相关科室传阅。(2)传阅完毕后,在编办工作例会上研讨报告如何处理。(3)根据工作例会决定,需要调研的,由相关科室根据申请单位意见和要求,采取多种办法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对暂不办理、不进行调研的报告,由机构编制科负责存档。(4)负责调研的科室(局)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审查意见,报编办办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审查意见必须详实、全面、不缺项。(5)编办办务会议研究决策由相关业务科室(局)负责人向办务会议报告调研的情况和建议意见。报告未按程序登记或在规定的时期内没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查意见的,办务会议不予研究。(6)办务会议形成的决议属编办职权范围的,由主任一支笔审签,属编委领导职权范围的编办应及时报审。
3、报告的呈签:原则上一月一次,使用《编办呈签文件》文件夹,指定专人呈送编委领导审签。审签完毕后,及时向编办主任汇报。报告的呈签统一由编办办理,严禁部门或个人拿着编办提出的意见自己找领导审签。
4、审批结果的发出:属成立、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职位等需要行文,待编委主任或编办主任签发后,机构编制科将文稿同软盘一起送综合科统一编号、打印、发出。属人员编制方面的,领导签署意见后,先到机构编制科办理进出台账手续,然后再到综合科办理“准予进人通知单”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