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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的规定和县物价局审核,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收取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实施事业单位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初始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以上收费包括申请登记、表格、资料、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公告和年度注册(年检)等费用。
二、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负担。
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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