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资源库推行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制度的通知


 

 

房县政府采购中心

 

房政采中函[2007]003

 

关于建立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资源库

推行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制度的通知


各类潜在供应商: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政府采购活动的项目采购需求,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作和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县政府采购中心将面向全县公开征集政府采购各类潜在供应商,完善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资源库,推行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制度,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推动全县政府采购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主要面向县内公开征集各类供应商。征集范围如下:

(一)货物类:

1、土地;2、建筑物;3、一般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俱);4、办公消耗用品;5、建筑、装饰材料;6、物资;7、专用材料;8专用设备;9、交通工具;10、其他货物等。

(二)工程类:

1、建筑物[土建(建筑结构、建筑装饰);安装(机械、变配电设备、自控仪表、电信、工艺管道、绝热防腐、采暖通风、给排水、消防、监控、安保、吊装、压力容器、非标设备)]2、市政建设工程;3、环境、绿化工程;4、水利、防洪工程;5、交通运输工程;6、油气工程;7、电力工程;8、电信工程;9、修缮、装饰(幕墙)工程;10、系统集成、网络工程;11、其他种类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2、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4、维修;5、保险;6、租赁;7、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县级车辆加油、车辆维修、车辆内装饰、车辆保险);8、县级会议、接待;9、培训;10、物业管理;11、其他服务。

二、供应商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相应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六)遵守国家的环保政策;

(七)遵守国家用工政策,无用工歧视倾向;

(八)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九)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人员结构;

(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十一)特殊行业要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入库方式:

()凡符合以上条件规定的各类供应商,采取自愿的方式向县政府采购中心申报。

()凡进入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资源库的各类供应商,申报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材料(一份):

1、供应商简介;

2、完整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信息表》(房县政府采购中心制);

3、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信息表(填表说明)》(房县政府采购中心制)中要求提供的下列文件、材料:

⑴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⑵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⑷税务登记证书(国、地税)复印件;

⑸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①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

②产品生产制造商的授权文件(特邀经销商证书)复印件;

③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⑤县政府采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材料等。

4、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5、提供的文件、材料复印件一律按A4纸张规格并加盖公章。

(三)按要求填报有关文件、材料,于20078月18日前送达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各类供应商即可录入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资源库,进入房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参加房县政府采购活动。

四、入库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库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1、可参加县级政府采购活动;

2、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3、向县政府采购中心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

4、县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入库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1、按照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2、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4、县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供应商信息资源库的管理

(一)推行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制度。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执行机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县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参与县级政府采购活动的入库供应商必须持有《房县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二)建立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制度。执行机构建立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参与县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进行监管。

1、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2、参加县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和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认的县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为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诚信档案的登记对象。

3、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内容包括:

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时间、次数、中标(或成交)内容及中标(或成交)金额;

⑵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遵纪守法情况;

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

⑷投诉及处理情况。

4、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供应商诚信档案由执行机构直接登记;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供应商诚信档案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负责报监管机构审查后,交执行机构登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供应商诚信档案由代理机构报监管机构审查后,交执行机构登记。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房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投诉及处理决定(意见)书等作为供应商诚信档案登记的依据。

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外,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附件三)中记载“▲”

⑴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⑵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⑶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⑷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⑸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⑹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㈠、㈢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6个“▲”;有前款㈣、㈤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4个“▲”;有前款㈡、㈥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2个“▲”。

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外,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

⑴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⑵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⑶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⑷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

供应商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4个“▲”。

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

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⑵提供走私物品的;

⑶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⑷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⑸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

⑹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给采购人返还现金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⑺应采购人要求更改中标合同,或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方式,为采购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⑻应采购人要求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

⑼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给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消费(娱乐)卡的;

⑽不按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⑾不按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规定投诉或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⑿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投诉,均查无实据,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⒀售后服务中故意抬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⒁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现场的;

⒂未经批准,中标供应商接受或邀请采购人实地考察的;

⒃协议供应商不按询价方式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

供应商有前款(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6个“▲”;有前款(四)至(九)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4个“▲”;有前款(十)至(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2个“▲”;有前款(十三)至(十六)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1个“▲”;

9、《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的“▲”,为不良行为记录,1个“▲”为禁止6个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此类推,从记载之日起计算。

10、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查实。

11、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提供一定期限内通用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为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应带头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所承诺的义务,不以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名义从事超出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范围的任何商业活动。

12、协议供应商应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及时向监管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协议供应商价格承诺及服务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13、采购人采购协议供应商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时,应从协议供应商处按询价方式采购;采购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优先从协议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14、协议供应商的《供应商诚信档案》累计达到1个“▲”的,不再作为协议供应商。

(三)建立县级政府采购年度综合考核退出制度。执行机构每年对供应商的准入资格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协议供应商或定点供应商资格,并发文公布。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取消其进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资格,收回《房县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与政府采购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6、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其他违约的;

8、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拒绝监管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10、其他违反监管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

六、联系方式

申报单位如有需咨询的事项,请与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地 址:城关镇南街28号(县信用联社二楼)

电 话:07193242529   3245395  

传 真:07193242529

联系人:向 炯   张 刚  高      

  七、附件

附件一: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信息表

    (房县政府采购中心制)

附件二: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信息表填表说明

(房县政府采购中心制)

附件三:供应商诚信档案

(房县政府采购中心制)

 

                                               房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房县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办公室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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