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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切实做好定编定岗到人工作的通知》(鄂编函[2003]11号)和《关于印发<十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十编发[2003]1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步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任务和职责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其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配备领导职数来不断调整和变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供保障。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组织部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人事局、财政局、编委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性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措施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编委有关机构改革的总体布署,研究拟定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配置和调整县委各部办委、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它机构的职能,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审定县级党政群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三定”方案。审查批准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四)审核副科级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调整和更名,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市编委审批。 (五)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市编委的规定,研究拟定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分配、调整方案。根据上级编制部门的有关章程、办法,研究拟定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方案,审定全县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控制和调整。 (六)审核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增加统配人员(毕业生就业、军转干部及家属安置、复退军人、县级干部家属安置),全县财政拨款单位编制的使用和管理;审定县直单位和各乡镇年度新增人员总量控制指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审核科级领导干部职数的配备和调整。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会议制度 (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制度。属于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职责权限的有关事宜,由编委集体讨论决定,“一支笔”审批;重大问题经编委办公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批;日常工作授权编委主任或副主任按规定处理,由编委办公室承办。 (二)编委办公会议由编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编委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题,按编委会的任务和职责,由编委办公室收集并提经编委会主任审定。编委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编委办公室承办,以编委文件通知或批复。 (四)编委办公室的副主任和有关工作人员列席编委办公会议。 三、办事机构 (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县委的工作机构,也是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县政府机构序列。有关机构编制业务工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直接对编委会负责。编委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委办公会议的筹备工作,拟定会议议题,整理会议纪要,起草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的报告,组织实施编委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 2、负责编委所履行职能和各种方案的调研论证,情况收集,初步审查、提出建设性可行性方案,供编委决策参考。 3、授权审核批准党政群机关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及领导职数的确定;授权审核县直股级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及股级领导职数的确定。 4、授权审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使用,财政定额补贴(差额)事业编制的使用、省拨经费编制由地方管理单位的编制使用。 5、授权审批全县符合政策和经费形式流向合理(机关到机关、机关到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到全额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到差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人员到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 6、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随时进行检查、督办。 7、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依法进行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和管理。 8、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9、负责机构编制业务的基础性建设工作,收集、整理机构编制资料,建立机构编制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做好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10、负责机构编制信息交流工作。 11、完成县委、县政府、县编委和上级编制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机构编制管理 (一)机构管理 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和编委审定已批准的机构都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应相对稳定,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确有些机构需要调整的也必须从严控制,新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更名必须具有相关文件规定的职能,拥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申请报告一般应说明如下情况: 一是成立该机构的依据和理由。二是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什么。三是需核定编制和增加编制的,必须说明编制的经费性质和资金的来源渠道。四是属事业单位的应先报其主管的部门审定后再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 按照省里有关要求机构实行下管一级,我县的科级机构设立、调整和变更应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编制管理 1、建立年度使用编制总量控制制度。全县财政拨款单位年度需要新增人员的(必须是编制范围内,超编无申报资格),按年度编制总量的1.5%以内制定详细计划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报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必须注明增人的经费渠道和经费性质),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2、使用编制管理。确定以使用编制为龙头的进人控制办法。全县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凡新进人员都必须先提交使用编制的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注明单位定编和实有人员情况;使用编制的性质和数量;拟进人员的经费来源形式),经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取得使用编制通知后,凭使用编制通知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到编办办理进编手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调动凭县委任职文件办理进编手续。 3、在职人员的编制管理。编办建立单位人员编制卡,是落实省编委“定编到人”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加强编制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必须认真执行。 (1)进编。全县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新录用和调整进去的人员都必须办理进编手续。 办理进编手续:必须持编委下达的使用编制通知(县委关于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职文件),组织或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等证件到编办办理进编手续。 凡进编人员要建立人员编制卡一式三份,编办、财政局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工作调动时随之流动。编办根据编制性质,属使用财政拨款的编制要给财政部门开具编制审核通知单。 (2)注销编制。全县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减少和异动情况时,要及时办理注销编制手续。 全县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单位在申报一次性抚恤费时,应先到编办办理注销编制手续,编办出具注销编制审核通知单后,人事、财政部门再按有关政策审批和拨付抚恤费;没有办理注销编制审核通知单的,人事、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全县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被开除公职的,作出上述决定的单位应将文件抄送给编办,各单位应主动在一个月内凭相关文件到编办办理注销编制手续。 4、离退休人员编制管理 建立离退休人员编制管理卡,是新形势下对机构编制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是准确掌握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 全县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时到编办办理在职人员注销编制手续。编办出具注销编制审核通知单后,人事、财政部门再按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办理注销编制审核通知单的,人事、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拨付离退休费的,财政部门必须以编制部门核定人数为准,并每年核对一次。 5、领导职数管理 科级领导职数的管理。过去超配的职数逐步调减到规定的职数范围内。职数已满的一般不能再增配领导干部。对新设置的科级机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核定科级领导干部职数的初步意见,提请编委办公会议审查,并报县委审核。 五、职权划分 (一)有关全县性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改革方案及重大问题的决定,由编办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编委主任审签后,报县委、县政府行文。 (二)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由编办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审查和县委审核后,以县编委文件上报市编委批准,以县编委文件转发。 (三)全县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方案,编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提出分解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审核,报县委批准,县编委行文。 (四)全县事业编制总额的控制和调整方案,编办根据上级的要求,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审批,县编委行文。 (五)全县年度新进人员的总量计划及由财政拨款的使用编制由编办提出审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审核,编委行文。 (六)科级领导职数的增加和调整由编办提出审查意见,经编委审核报县委批准,编委行文。 (七)县直党政群机关、科级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由编办审查,提请编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县编委行文。 (八)事业单位的清理、审核、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编办负责,编办行文。 (九)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检查督办、落实由编办负责。 六、工作程序 (一)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凡与机构编制相关的请示报告,必须由编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编委办公室一个部门受理,编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编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编委办公室一家行文的“三个一”制度。 (二)凡使用编制增加人员,都必须在年度控制指标范围内进行审批,对增加当年财政支出的人员编制,都必须由编委集体讨论。 (三)有关几个具体问题的审批程序 1、经县委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编办凭任免文件办理进编手续。 2、军转干部的安置(含援藏干部安置)视同县委任命的科级干部的办理程序。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一名即增加一名编制。 3、年度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在年度进人计划指标内,年初由编办会同组织、人事、教育部门根据各单位要求进人的情况拟定各单位用编的初步方案,经编委办公会议审定后,由组织、人事、教育部门按照年度用人指标,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呈报编委主任审批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为改善干部结构、培养优秀的后备人才,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上级精神,选调的优秀毕业生,不占使用编制(即不办理进编手续),但编制部门应单独造册予以掌握。 4、行政机关空编需招考人员,事业单位空编需聘用人员应先拟定方案,报请审批使用编制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转业退伍军人按有关政策需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县安置办和编办共同拟定安置方案,报请编委会审批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 (四)办理有关机构编制申请手续的程序 1、报送。各项请示、报告必须情况清楚,理由充分,依据充足。实行一事一报。 2、审核。编办接到单位报告后,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编委办公会议讨论,编委行文。 3、办理。属于有关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领导职数配置,编制名额的分解分配,增加人员编制的,以编委文件形式批复。 (五)凡涉及机构编制方面的请示、报告和人员进编、注销编制的事项,由乡镇和各单位组织、人事干部负责办理。 (六)文件的审批。属编委职权范围的事宜,由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签发;编委委托编办职权范围内的事宜,由编办主任审签。编办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和编办的文件,由编办主任审签。编委会会议纪要由编办主任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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