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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涉农政策便民服务手册


文章来源: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1-11-06 21:26:38 点击:
 

    一、涉农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中发[2004]1 号《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补贴标准:
    ⑴、农作物良种补贴:2011年的农作物良种补贴水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
    ⑵粮食直补: 2010年粮食直补按5.5元/亩的统一标准给予补贴;2011年的粮食直补依据2010年核定的农户实际粮食种植面积,按7元/亩的统一标准给予补贴。
    ⑶农资综合补贴: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按每亩48元标准给予补贴;2011年的农资综合补贴依据2010年各乡镇核定的农户实际粮食种植面积,按每亩55元标准给予补贴。
    3、发放程序及兑付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上年度11月前,组织人员对农民实际种植的小麦、水稻、玉米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并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核实无误后,由各乡镇财政所将补贴对象名册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上报情况,按照统一补贴标准计算农户应补贴金额,2010年惠农资金于当年4月30日前通过委托代发的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存入农户“一折通”帐户;2011年惠农资金于当年3月30日前通过委托代发的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存入农户“一折通”帐户,农户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一折通”存折到代发金融机构查询并领取补贴资金。
    二、退耕还林补助:
    1、政策依据:国发[2002]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5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2、补贴标准:一是退耕期。按实施退耕还林检查验收面积进行补助:粮食补助210元/亩,现金补助20元/亩;二是现行退耕还林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25元(退耕地补助105元、现金补助20元)进行补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3、发放方式: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政策,退耕还林补助由各乡镇财政所采取“一折通”发放方式直补到退耕户。
    三、农民负担:
    1、按照鄂办发[2002]27号文件规定,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2、按照鄂政办发[2005]97号文件规定,每个劳力每年承担10个标准工日为上限,农民愿意出资的,折资标准为每个标准工日5-8元。
    四、“三农”保险保费政策
    1、水稻保险政策
    水稻每亩保险金额2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 5.6元/亩;省级财政补贴25%,3.5元/亩;县财政承担10%, 1.4元/亩;农户个人承担25%, 3.5元/亩。
    2、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每头30元;省级财政补贴30%,每头18元,养殖户个人承担20%,每头12元。
    3、“两属两户”农房保险政策
   “两属两户”(持证的农村烈属、军属、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农房保险,每户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费率3‰,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补贴70%保费,每户6.3元;县财政承担30%保费,每户2.7元。
    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政策依据:国发[2009]3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3、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建立个人账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5、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是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家电下乡政策
    1、补贴时间:2008年12月1日开始,至2012年11月30日止。其中,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商品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空调、计算机、热水器、摩托车、电磁炉、微波炉六类商品自2009年2月1日开始;汽车下乡自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摩托车下乡自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享受补贴的有效时间以购买发票载明的时问为准。
    2、补贴规定:湖北省境内到公告的“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规定的补贴类家电产品,每户家庭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2台(件)
    3、家电下乡补贴标准:
 

品种

产品限价(元)

补贴标准

彩电

7000

3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3500-7000元,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

冰箱(含冰柜)

4000

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2500-40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

手机

2000

1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1000-2000元,每台按130元定额补贴

洗衣机

3500

2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2000-3500元,每台按260元定额补贴

壁挂式空调

3500

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2500-35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

落地式空调

6000

4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4000-6000元,每台按520元定额补贴

电脑

5000

3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3500-5000元,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

太阳能热水器

5000

4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4000-5000元,每台按520元定额补贴

储水式电热水器

2500

1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1500-2500元,每台按195元定额补贴

燃气热水器

3500

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2500-35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

电磁炉

1000

6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600-1000元,每台按78元定额补贴

微波炉

1500

1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1000-1500元,每台按130元定额补贴


    4、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在“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到户口所在地财政所申请领取补贴,申报补贴时需携带:
    ①、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产品专用标识卡(随机);
    ②、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没有户口或户口遗失的需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③、购买人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当地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储蓄所)开立储蓄账户。
    七、监督(咨询)电话
    竹溪县财政局 0719-2726262
    竹溪县绽改办 0719-2723868
    财政局监察室 0719-2725460
    网络查询: 竹溪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网 址: www.hbcz.gov.cn/4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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