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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项目登记
转让方填报《产权转让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批准产权出让的批文;
2、资产评估报告;
3、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和代码证、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有关企业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5、对受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
6、转让财产清单,企业产权出让单位情况介绍;
7、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职工安置事项通过的意见---改制方案、职工安置议案、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大会表决情况。
二、签订委托合同
产权交易机构受理后,确认转让方的主体资格和转让条件后,由转让方填报《信息发布申请表》,同时签订《转让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业务、委托权限、佣金及支付方式等。产权交易中心正式登记挂牌,广泛征集受让方。
三、发布公告
由产权交易中心将转让公告刊登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市产权交易网上,公开披露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四、受让意向登记
1、企业法人竞买, 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银行资信证明、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2、个人经营者竞买, 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银行资信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3、公民个人竞买, 须持有居民身份证、银行资信证明。
4、产权交易机构受理后,竞买意向人须在十堰市产权交易中心竹溪县办事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资格证件到本办事处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
5、经本办事处确认竞买资格后, 缴纳标的总额的20%保证金, 即获得本次公开竞价的竞买人资格。竞价会结束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即转为定金, 未竞得者竞价会后即无息退还保证金。
五、确定转让方式
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产权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公开竞价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六、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签订转让合同。
七、交割结算
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在产权交易中心监督下进行资产交割和价款结算,并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资产处置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进入财政专户,单位需要支出时按程序拨付。
八、成交鉴证
交割结算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转让鉴证书》。
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产权转让鉴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十堰市产权交易中心竹溪县办事处
竹溪县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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