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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更新制度
一、信息更新包括对上网信息的新增、补充、修改、删减等。每一次信息的更新都应事前填制《财政与编制信息更新内容审批表》。 二、《财政与编制信息更新内容审批表》是承担各项公开内容的责任单位结合工作开展情况,依据《竹山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保持业务沟通,反映公开意向的规范形式。是考核责任单位是否按时公开、主动公开的重要依据。 三、《财政与编制信息更新内容审批表》应填明更新的项目和主要内容、更新的政策依据、网上发布的时间要求、填制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一式两份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更新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重要信息。一般信息指政务新闻、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办事程序、拟享受政策对象或公告公示等;重要信息指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结果、机构人员编制情况等。一般信息经填报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重要信息应报请市领导审核签字后公开。 五、应予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和时间要求依据《竹山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信息审查制度
一、信息审查应坚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合法的原则,严格不漏登、不错登、不瞒报、不虚报、不随意增加删减规定格式的要求,确保各项信息数据质量。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授意、指示下级信息报告单位(人)上报虚假信息。信息数据在上级审核中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原则上应退回下一级重新核实上报,未作退回处理而在本级自行进行修正的,由本级承担其真实性责任。
三、所有按要求应予公开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必须经过事前公示、研究、论证,严格落实逐级审查规定,未经各级责任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向上一级报送。
四、编制政务信息由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负责搜集整理、分管领导和行政负责人审查签字,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领导批准。涉及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与人员身份确认的,还应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五、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由资金使用的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搜集整理,部门(单位)由分管领导和行政负责人审查签字。县财政局资金管理专业科室负责审核,分管领导和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县领导批准。
申请公开制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电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要求提供尚未公开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
二、提出申请的单位(人)应按要求填制《竹山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申请书》,政务公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办公处所、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不是中国国籍的,应当注明国籍及护照号码;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用途; (三)申请日期。
三、县财政、编制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公开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从接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当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等通知申请人;不能或不宜公开的内容要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
四、对申请事项决定是否公开,由受理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初核,填制《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更新内容审批表》,依照《信息更新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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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奖惩制度
我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以下简称“双公开”)已在互联网试运行,财政专项资金、部门预算、人员编制等内容已在这个网站公开,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竹山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奖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供“双公开”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合法。 二、上报表格内容全面、印章齐全。 三、单位重视,优先提供电脑,优先保证信息员,确保“双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四、积极建立查询点,做到“五有”,即:有查询指南、有桌椅茶水、有查询电话、有文具用品、有登记簿。 五、每年年终把“双公开”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全年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其他重要工作内容考核,量化评分目标。财政系统从今年起将此项工作列入二级单位量化考核主要内容。 六、对在“双公开”工作中收集数据信息、宣传发动、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息员和其他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先进事迹上报上级予以表彰。 八、对在“双公开”过程中不认真组织,弄虚作假,造成极坏影响的,对推诿不报或迟报数据信息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将整改结果和通报批评在网上一并公开。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及时公开制度
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效率,通过及时公开,有效促进抓落实,推行到位,依据上级政策法规,特制定《竹山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及时公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省厅下拨到我县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要求按季分配的资金,在每季的第二个月15日以前,全面公开上季分配情况;按月分配的资金在每月15日前全面公开上月分配情况,按项目分配的资金,按进度及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公开,其他资金在省厅下发资金分配文件后45天内全部公开到位。 二、县直各单位和县财政局在收到省厅下拨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拿出分配资金方案或分配计划,提请县委、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原则上审定期限不超过10天,审定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筹措调度资金,在10天内下拨到项目,落实兑付到人头,收集、录入、上报数据信息10天。 三、对上级出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办法,自收文之日起整理、打印后10天内上网,我县对上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和资金贯彻落实情况,反映比较拥护的、有加大力度的、本级另外安排有配套资金的情况在10天内上网公开。 四、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在本级人大换届选举,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对机关干部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在下达调整文件20天内在网上调整公开。 五、按上级要求其他应及时上网公开的工作事项。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预审制度
为加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以下简称“双公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管理,促进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运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特制订《竹山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第一条 凡是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包括享受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乡镇、村组和个人都是向“双公开”办公室提供真实、合法数据信息和政务信息的义务人。义务人有权检举、揭发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条 义务人提供的数据信息和政务信息,必须经填报人(信息员)、负责人审核无误,签字并盖章后,方可上报。审核人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横向、纵向核对数额一致,若不相符另加说明。对政务信息依照上级文件标准一致、口径一致。 第三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对义务人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和政务信息及审签手续一并进行核对,审核后做到数据信息准确无误,政务信息真实可行,并与上级政策文件无抵触。由填报人(信息员)汇总、录入、上报,上报“双公开”办公室一套汇总纸质表,一份审核签章表,一份移动盘备份表。纸质表和审签表必须由填报人(信息员)、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第四条 “双公开”办公室网络系统管理员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上报的纸质表、移动备份表进行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受理,并与财政部门相关专业股室提供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相符,若有不符,由落实和兑付资金数额的单位将差额部分另加说明并上报。财政部门专业职能股室实际分配、下拨数据与省级财政实际下拨数据不符,由落实、下拨数额小的单位另加说明并上报,便于上网公开。 第五条 经过预审和初审环节后,经“双公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对各项数据信息和政务信息审核后提交县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才能上传到竹山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公开。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意见反馈制度
为确保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以下简称“双公开”)工作顺利、持久开展,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正确贯彻落实,行使人民群众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特制订《竹山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意见反馈制度》。 1、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认真收集和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反馈意见。 2、现场和当场能解释清楚和答复的要及时、准确、耐心的向他们答疑,不能解答和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双公开”办公室反馈意见和报告情况。 3、“双公开”各查询点,接待人民群众要做到优质服务,热情接待,查询一次一记录。对查询过程中人民群众群众对惠农资金和其他资金兑现情况提出意见的,要及时用文字材料报告给“双公开”办公室,由“双公开”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按政策依据,用谦和的语言专题答复,并上网公开。 4、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隐瞒不报,造成极坏社会影响或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