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切实做好定编定岗到人工作的通知》(鄂编函[2003]11号)和《十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十编发[2003]1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机构编制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职责和任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县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管理、综合、协调、监督工作,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和任务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督导、检查和落实。
  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拟定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县乡机构改革工作。
  3、负责全县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县直机关与乡镇在职权具体划分上有争议的问题;审定全县党政群机关、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三定”方案。
  4、审核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调整和更名,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市编委审批;审核  批准全县党政群机关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及领导职数的确定。
  5、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市编委的规定,研究拟定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额的分配、调整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研究拟定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审定全县事业单位编制总额及其调整方案;审核批准年度进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复退军人等编制方案。按程序新增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县编委审定后报市编办审批。
  6、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属于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职责权限的有关事宜,由编委集体讨论决定,由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重要问题由编委办公会议决定,特别重要的问题经编委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县委、县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编委主任或副主任按规定处理,由编委办公室承办。
  2、编委办公会议由编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3、召开编委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编委成员到会。
  4、编委办公会议的内容和议题,按编委会的职责和任务,由编委办公室收集并提经编委主任审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编委办公室拟文以编委文件通知或批复。
  5、编委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工作人员列席编委办公会议。
  三、办事机构
  1、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是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县政府机构序列,有关机构编制业务工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直接对编委会负责。编办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2、编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委办公会议的筹备工作,拟定会议议题,整理会议纪要;负责组织实施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落实的情况向编委报告。
  (2)负责编委所履行职能的各项改革的总体方案、管理法规、机构编制报告、编制名额分配等情况的收集、初审、汇总,报编委讨论决定,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依法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上报全县科级行政及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
  (5)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并进行检查和督导,加强机构编制基础性建设工作,搞好行政和事业编制数据库,建立健全编制管理簿;受理审查全县各单位有关编制事宜的请示报告。
  (6)授权审批全县符合政策、经费形式和流向合理的编制使用手续(毕业生就业,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安置,同类、同性质的单位调往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7)授权审批办理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使用。
  (8)指导县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搞好信息交流。
  (9)收集、整理机构编制资料,做好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10)完成县委、县政府、县编委和市编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职权划分
  1、有关全县性的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改革方案的设计及重要问题的决定,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编委主任审签后,报请县委、县政府讨论行文。
  2、全县党政群机关及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审议,报请县委县政府讨论审核同意后,以编委文件上报市编办批准,以编委文件转发。
  3、全县副科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立、调整、更名和股级领导职数及二级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由编办审查,报编委讨论同意后,以编委文件下发。
  4、年度进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军转干部及家属、复退军人等编制方案,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讨论决定,以编委文件下发。人员的来源渠道和流向由编办、人事局共同审查把关。
  5、全县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方案,编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提出分解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以编委文件下发。
  6、全县事业编制总额的控制和调整方案,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批准,以编委文件下发。
  7、事业单位的清理、审核和登记的日常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编办直接办理。
  8、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总数内的正常的增编增员报告的审批,按经费渠道和流向划分权限,符合政策且流向合理的,即同类同性质的调整或行政单位调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由编委主任审查批准后,编办按程序办理。
  9、编制工作日常管理的检查、督办、落实,由编办负责。
  五、工作程序
  1、县乡各部门的与机构编制相关的请示报告,必须由编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编办,一个部门受理,编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编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编办一家行文的“三个一”制度。
  2、办理有关机构编制申请手续的程序:
  (1)报送。各项请示、报告由编办负责管理登记,同时向编办主任或副主任说明情况,请示、报告必须情况清楚,理由充分,依据充足。
  (2)审批。编办接到报告后,一般一个月研究一次,特殊情况逾期或提前。属编办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属编委委托编办办理的事宜,编办主任办公会提出初步意见,报请编委研究决定后,以编委名义行文答复。
  (3)办理。属于有关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等,以文件形式通知或批复。属于人员编制方面的讨论结果,编办与申请单位联系,到编办办理编制手续后,再到组织、人事、财政、劳动等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各种手续办妥后,属行政单位人员办理人员编制卡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减少人员(自然减员、离退休、调出)都必须到编办办理出编手续。
  3、申请报告批复后,由单位的政工、人事干部办理相关手续。
  4、组织调整、调动人员的经费渠道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竹山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竹发[1996]66号)文件之规定,其工资渠道按其所到单位的经费性质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5、文件的审签。属编委职权范围内的申请、报告,由编委主任审批签发;编委委托编办办理的事项,由编办主任审批签发。编委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和编办的文件由编办主任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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