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保险参保与就医指南


湖北省医疗保险参保与就医指南
2006-11-02

一、怎样参加医疗保险?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鄂政发[1999]57号文)的相关规定,我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国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参保程序是:由申请参保的单位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按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录制本单位职工有关信息数据并报医保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统一开具医疗保险费申报表,并发放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用人单位当月缴费,其职工次月即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如何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

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要求填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应填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冲消64元后保留的津补贴、适当补贴和奖金;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应填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冲消64元后保留的津补贴、适当补贴、单位自发津补贴。

三、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武汉市为8%),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劳动保障、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及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到所属的地税机关领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票,并将税票交单位开户银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个人账户资金如何管理与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实行社会保障卡(IC卡)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的终身医疗专用账户。用于记载、储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医疗保险费。

(一)个人账户资金构成:

(1)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划入的部分;

(3)个人账户资金利息;

(4)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他资金。

记入个人账户资金,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30%左右,并根据职工不同的年龄层次和在职职工和退休等不同情况进行划分。

(二)个人帐户资金管理

个人帐户资金实行社会保障卡(IC卡)管理(IC卡代表个人帐户)。IC卡由本人保管、支配使用。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门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但可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帐户年末节余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一年定期利率计息,并结转到下一个保险年度。

(三)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2)在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如何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方法

1、参保人员持本人IC卡挂号;

2、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就诊:

3、持卡交纳医疗费,医院凭卡划帐;个人账户金额不足时,以现金支付,费用自理。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方法

1、参保人员持本人IC卡,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专用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到定点药店购药,药店凭卡划帐;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以现金支付,费用自理。

2、参保人员持本人IC卡,在定点药店自主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凭IC卡划帐。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以现金支付,费用自理。

(三)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治疗的方法

 1、参保人持IC卡、专用病历挂号就诊。

 2、凭IC卡结算。结算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门诊紧急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视同一次住院。

4、紧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5、在不同级别医院紧急抢救、住院的,执行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四)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方法

办理的程序

1、参保人员持本人IC卡、专用病历和入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

2、按规定标准交纳住院起付费。

3、执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规定;

4、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药物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医院应开出详细清单,作出明确说明,并经参保职工或家属签字确认。

5、住院医疗终止,凭IC卡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职工除享受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外,其住院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权。参保职工住院可自行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参保职工有权选择医生。

(2)知情权。医院有责任向参保职工说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予支付和不予支付的药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参保职工有权要求医院每日提供医药费用清单。

参保职工住院需个人自付的费用:

(1)先支付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规定予以部分自付和政策规定完全自付的费用。

(2)然后支付个人起付线,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其起付线不一样,医院的级别越低其起付线标准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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