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办事指南


(一)相关法规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
  (二)办事程序
  (1)项目核准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发生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委托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占有单位须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并及时将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材料逐级报其上级单位初审。上级单位初审同意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没有上级单位的资产占有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财政部门应自收到相关材料完备的核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2)项目备案
  占有单位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除了报经财政部门进行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所有的国资产评估项目都需要进行备案。占有单位收到其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对其报告无异议,须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报其上级单位签署意见,并在15天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3)需要的相关资料
  1、办理核准手续报送材料
  (1)上级单位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
  (7)其他。
  2、办理备案手续报送材料
  (1)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评估报告已附的不再另报);
  (4)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5)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
  (6)其他材料。
  3、办理机构:竹山县国资局
  4、办公地点:财政局
  5、问题解答、咨询电话:422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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