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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2008年郧西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通 知
西政办函〔2007〕11号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郧西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2008年郧西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一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调设备(含除温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应用软件、制服、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图书。
省确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县内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一般印刷业务,软件开发、会议,工程监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政策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医疗专用器械、体育专用器材、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
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
生物制剂及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部门确定的3万元以内的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简易修缮和装修。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3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购量5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以上的货物或3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以上的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促进节能减耗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采购国内或本省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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