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政务信息更新制度


 

编制政务信息更新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机构编制政务信息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更新和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机构编制政务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及其信息管理员,分别为机构编制政务信息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机构编制政务信息更新的录入和网上传递,同时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四条  机构编制政务信息要按规定做到及时公开。新增或更新的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原则上自内容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的机构编制政务资料网上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为确保公开的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各乡镇、区直各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需要更新的机构编制政务信息打印文本,同时附电子文档。
  第六条 机构编制政务信息更新的内容,按预审流程报相关领导审核、签章。
  第七条 所需更新的信息录入前,必须查验预审各环节的手续是否完备。对没有采集、初审、审核、审批等相关责任人签名的信息内容不得录入。
       第八条  严明纪律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对错误录入、迟延录入、无正当理由超越公开时限要求的,分别追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并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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