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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算中心办事程序
1、资金流入程序
(1)预算内、预算外、专项资金的划拨,由各核算单位报账员到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办理申请拨款手续,柜组录入会计根据收入到账凭证审核无误后录入,记账会计对录入的会计资料复核无误后记账。
(2)单位自行组织的收入,转账支票送资金柜组背书,现金送交核算中心开户行,持回单和相关票据送核算单位中心资金柜组录入记账后,传送核算柜组会计审核记账。
2、资金拨付程序
(1)核算单位报账员将核销单据分类粘贴,填写汇总报账单报相关柜组,由录入会计对各单位的各类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经确认后加盖本人印章传会计主管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加盖柜组业务专用章,由录入会计打印或填写银行票据交报账人员。
(2)报账人员将银行票据送资金柜组录入记账后,加盖核算中心印章,由单位报账人员到核算中心开户行办理支现或转账。
(3)柜组会计主管对录入的各类会计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后,打印记账凭证,每月的1至2号编制单位上月的会计报表。经单位报账员核对无误后,由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核算中心一份存档。
(二)支付中心办事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由单位报账员到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办理拨款手续,经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下达后,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录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人行国库。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实现支付,并进入银行清算系统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理,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人行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在用款额度内,由核算柜组代理单位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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